公函能否确认承租回购协议的法律效力/张生贵
公函能否确认承租回购协议的法律效力
张生贵
一起涉及拆迁补偿款分配的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的一年时间,突然出现八份由中办某局加盖公章的函件,对已发生拆迁一年多的公房,反复给户口迁出拆迁房三十多年、未在拆迁房居住、早年享受国家房改政策并取得房权的离休人员具函确认承租协议的效力,被其确认有效的承租协议中的一方当事人已去逝十年,被其确认无效的承租方却居住三十年并一直缴纳房租,在客观事实与主观确认之间,究竟该如何认定相互矛盾的协议效力?党政机关为承租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时,是否有权对已经履行完毕的协议和已经拆迁灭失的公房协议再行撤销或认定无效?
一、案起拆迁:
2009年3月8日北京西长安街道路拓宽工程进入启动程序,位于双栅栏胡同2号院的居民户面临拆迁,为确保此项工程的顺利进展,西城区成立了西长安街道路拓宽及特殊用地拆迁指挥部,被列入拆迁范围的居民户接到拆迁公告,杨军是其中的一位普通住户。此次要拆迁的是杨军承租的公有住房,杨军一家人对政府的道路拓宽工程给予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指挥部工作人员入户测量,评估定价,盼望着拆迁后早一些改善居住条件,杨军一家在此居住了三十多年,低矮潮湿的平房生活极不方便,杨军是下岗员工,在房价畸高的京城根本无力购房,只能挤在四十平米的小房里,无论冰冷严寒的冬天还是烈日炎炎的夏日,在一天天的日起日落中熬过艰苦的日子,相信凡是住过六十年代的破旧平房的家庭,都会对居住老旧平房有着难以言表的感受,此次拆迁将带给杨军些许希望。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文件规定,承租的公有住房如果遇到拆迁的,公房管理部门必须先行房改,承租人有权以成本价回购房屋,回购后承租人以被拆迁人的地位办理拆迁被偿安置手续。2009年3月10日杨军同原央产房管理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警卫局订立了《购买单位住宅平房协议书》,2009年4月19日杨军持有此合同与西城区西长安街拆迁指挥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各项手续都办结后,正当杨军申领发放拆迁补偿款之际,杨军的前夫刘某的母亲与妹妹得知拆迁可以得到一笔拆迁款之事,随向拆迁指挥部提出质疑,要求将拆迁款发放给他们,拆迁指挥部随中止了给杨军放款的程序,审核杨军的居住与承租事实,杨军向指挥部提交了全部的合法材料,不料杨军的前夫刘某的母亲与妹妹也向指挥部提交了相关材料,这些材料是其事后为取得拆迁补偿款补办的,拆迁指挥部遇到了少有的难题,同一处被拆迁房,摆在工作人员面前的有完全不同的两种情况,一是2009年3月10日原公房管理单位与杨军订立的回购协议,二是2009年4月20日原公房管理单位又就同一处房屋与刘母订立的回购协议,面对完全相左的两份回购协议,依法只能选择一个,争夺拆迁款的家庭矛盾由此拉开。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