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宪法权威论略/谢维雁(3)



三、 宪法至上的实现



如何实现宪法至上?笔者认为:

一要强化宪法的规范性,突出宪法的科学性。

既然是法律,宪法就必然具有规范性。根据法理学的一般观点,现代法律系统的基本要素可简化为规则、原则和概念,其中在数量上规则应占绝大多数。①作为法律的宪法,其规则即规范也应占绝大多数。而且,因为“规则有较为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规定)和‘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三部分。”[7](页36)宪法规则(即宪法规范)也应当具备作为法律规范的完整的逻辑结构。而事实上,我国宪法在这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即宪法本身未明确规定违宪构成和违宪责任,也没有追究违宪责任的完整、统一的程序规定。在以后的修宪中,我们要逐渐完善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这也是毛泽东关于“搞宪法就是搞科学”[8](页26)的基本要求。强化宪法逻辑结构的完整性要求,在宪法中尽量减少或限制有关政策性规定、原则性规定,特别是一些具体经济制度、社会文化政策不宜规定得过于详细,建议在宪法中只对关涉国家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问题作出规定。

二要建立全面的宪法审判制度,使宪法完全司法化。

宪法的司法化,是指宪法规范在司法领域获得普遍的尊重,并经由法院加以适用的过程。[6]宪法司法化是宪法法律性的本质要求。对宪法而言,宪法司法化使宪法由理论变成了实践,它使宪法与社会现实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关系,一方面它要求宪法内容与社会现实相适应,另一方面社会现实的发展构成了宪法发展的动力。同时,宪法司法化还是宪法至上的基本实现形式。一句话,宪法司法化使“纸上的宪法”变成了“活的宪法”。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有两句警句深刻地揭示了法的司法化的道理,笔者认为这同样适用于宪法。一句是,“法不只是评价性的规范,它也将是有实效的力量。而从理念王国进入现实王国的门径,则是谙熟世俗生活关系的法官。正是在法官那里,法才道成肉身。”[9](8页)另一句是,“一个超国家的法要想变得有实效,就不应高悬于我们之上的价值的天空,它必须获得尘世的、社会学的形态。法的这一形塑过程是在法官阶层身上完成的。”[9](8页)其意思是,必须经由法官加以适用,法律(包括宪法)才能从理念或价值形态变成有实效的规范。列宁关于“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的名言,实际上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宪法的根本任务在于确定和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第二,宪法所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采取有效的措施,使这种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10](页272)结合我国实际,宪法完全实现司法化的关键,是建立以人权保障为价值目标的宪法审判制度。提起宪法诉讼的主体,是认为其宪法权利被侵害的公民;提起宪法诉讼的法定理由,应当是认为其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包括法律法规因违宪对当事人的宪法权利造成的侵害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宪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侵害。为此,笔者建议,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直接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承担宪法案件的审判工作,并可在各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宪法审判庭,作为其下一级审判机构,受理第一审宪法诉讼案件。宪法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同时建议,尽快制定《宪法诉讼法》或《公民基本权利、自由保障法》,对以上内容及具体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