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章建国(4)
(二)不同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免责事由
1、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除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或公平原则外,侵权责任都适用过错原则。但是,其中的过错推定却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其主要适用于下列范围: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过错。
(2)在医疗损害纠纷中,在医疗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或者隐匿、拒绝提供病历或者伪造、篡改、销毁病历的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推定机构有过错。
(4)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有过错。
(5)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推定堆放人有过错。
(6)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推定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
(7)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8)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9)高度危险物被非法占有,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
(10)受害人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遭受损害的,推定管理人有过错。
(1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免责事由
(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抗辩事由是:①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行为;②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③公民自己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有罪证据被羁押、判刑的;④依照刑法第17条、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⑥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免责事由是: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3)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免责事由是:①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是战争和受害人故意;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③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质造成他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④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⑤遗弃、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⑥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责任;⑦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其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或者盗窃电能或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或者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⑧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第三人责任可以作为行为人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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