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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谢维雁(6)



五、宪法:公、私法划分的规范化



随着大陆法系国家成文宪法的制定,公、私法的划分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宪法成为了这种划分的正式表现形式。一方面,宪法划定了公、私法的范围与界线,确立了二者不同的原则。“私法的原则是‘协议就是法律’,适用听取原则、任意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法的原则是:‘公法的规范不得由私人间的协议而变更’”[15](19页)。私法关系允许协议设定,而公法关系完全依法设定,公法规范是命令性的、强制性的,是无条件的义务。另一方面,宪法本身成了公、私法各自领域层次最高的规范依据。因此,宪法中既有公法的内容,也有私法的内容,甚至还有一些介于二者之间的内容,如劳动法律关系。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都须由宪法为其提供“合法性”。公、私法的划分统一于宪法,宪法成为公、私法的结合物。同时,由于宪法的整合作用,公、私法从此走上相互协调发展的道路。关于宪法与公、私法的关联,笔者赞同孙笑侠、童之伟二先生的意见。孙先生认为,宪法“既不属于私法,也不属于公法”,“宪法是公法的传统观念应当给予否定”[16](105页)。童先生认为,“宪法应当是与私法、公法对称的一个单独类型,即根本法”[17](18页注①)。宪法的产生,是公、私法划分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它使公、私法的二元对立实现了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因此,宪法既是公、私法划分的规范形式,又是公、私法对立统一的标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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