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现代主义对民事主体制度的影响/李怡平
后现代主义对民事主体制度的影响——民事主体制度改革的方向
李怡平
雏形期的后现代主义原仅指19世纪50年代一种以背离和批判现代和古典设计风格为特征的建筑学倾向,后被移指文学、艺术、美学、语言、历史、政治、伦理、社会学、哲学甚至自然科学等诸多领域中具有类似倾向的思潮。现代意义上的后现代主义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是以西方发达国家二战后由国家垄断走向国际间的跨国垄断阶段,即晚期资本主义、后工业社会也即进入现代主义为背景,以逆向思维分析方法批判、否定、超越近、现代主流文化的价值取向、理论基础、思维方式为特征,以一种新的话语、新的形式解释世界的特点的泛文化思潮。它的主要观点是强调世界自身的多样性,反对、否定和超越传统形而上学、二元论、本质主义、理性主义、机械主义、父权制等。近年来遍及中国学术界的后现代主义,无论作为一种文化思潮还是意识形态,都是针对现代而言的,是对现代主义的超越和否定,是用诸多新范式对旧范式的取代。现代主义是18世纪以来工业化的产物,它以科学、理性、自由、民主、博爱、绝对、统一性、一体化,以及经验性和终极关怀为基本特征。后现代主义则是对现代性的超越,是在政治经济、文化艺术、意识形态、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科学观等领域发生的一次“哥白尼式”革命。后现代主义主张“破权威”、“去中心”、“拆结构”,其出发点乃是个人的更彻底的自由。它倡导方法论上的多元论和从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和研究的观点。后现代主义给法学的并非是一片破坏的废墟,而是别样的视野,从而为法学践开拓了更大的可能性。后现代主义法学随着后现代主义这个名词的引入逐渐蓬勃起来了,但是仔细考察一下,其之所以蓬勃,原因并不是法学内思想学术的发展,而更多是法学内政治经济的发展。后现代主义对法学有一定的影响,那么后现代主义对民事主体制度有什么影响呢,它对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的改革又有些什么作用呢?现代法学强调理性的个人作为法律的主体,在法律的制定、适用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后现代主义则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法律主体不是自然的,更不是自治的,也没有什么自由,理想的个人作为自治的法律主体已不存在。后现代主义告诉我们:主体已经死亡,由此而演化出的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客体体现主体的意志,客体对主体的异化都将不复存在。彼德•C
•山柯认为:“自我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独立自足的实体;它纯粹是一个社会、文化、历史和语言的创造物。” 法律主体是被创造出来的,是被所谓的理性塑造出来的,而理性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因此,法律主体也是虚构的神话故事,而不应该从自身而不是从任何其他的渊源寻求生命的神圣,而为法治奠定人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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