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杀案再次说明公正的审判需要杰出的法官/张生贵(2)
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案件审理是否公正。组成法庭的法官德才兼备,对于法官应具有的才能和品格予以了足够重视。法官应具有“把争端搞个水落石出”的才能。“如果一个法官默不作声并且在进行裁决时,他未审先说话,那么他绝不能对他所处理的案件作出令人满意的判决。所以,如果法官没有才能,无论是大法庭还是小法庭,都难以作出好的判决,除此之外,法官应具有廉洁公正的品格。组成法庭的杰出法官,不仅需要才能,而且还需要公正的德性。法庭应是人力所能够召集的最廉洁的法庭,法官应保持中立、公正,不应有所偏颇,站在中立的位置弄清楚双方争辩的焦点,长时间的从容而反复的询问当事人,有助于把争端搞个水落石出。如果法官故意错误地判决,那么当事人可以到“法律维护者”那里对法官提出申诉。
公正的审判不仅需要正义的法庭和杰出的法官,审判活动本身也应该依据程序进行,没有程序的审判活动只会导致法官的恣意妄为与法庭的混乱无序,柏拉图在距今两千多年的《法律篇》中为人类揭示了这一道理。他谈到在死刑案件中,“首先,公诉人应该作一个简单的发言,接着则是被告人发言;资历最深的法官在俩人发言之后作交叉询问……所有的法官都得一致同意的论点上签字,而后把文件放在赫斯提神坛上……第二天,他们都得在老地方集合,在类似的询问和检查之后,再在文件上签字。这样的程序连续进行三次……每个法官投下神圣的一票,以赫斯提神的名义起誓,他所作出的判决是公正和正确的。就这样,他们结束了这一审判”。可见,柏拉图意识到了程序程度在实现法庭审判公正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最后,柏拉图还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庭审判应建立“三审终审”制以及公开审判原则、司法独立原则等。
当事人首先应该使他的邻居来到所组成的法庭面前旁听,如果对于这个法庭的判决不满意,他可以向第二个法庭提起申诉意见,但要是这两次判决都不能解决争端,那么第三个法庭就一定要结束这个案件。柏拉图在谈到法庭的设立时,还建议贯彻公开审判原则。每个人都应该参与私人诉讼案件的听审,因为任何未被取消参加审案的资格。
众所周知,司法独立也是当今各国的司法原则之一,但是,我们惊喜地发现,柏拉图在他的《法律篇》中也反映了这一原则。他说法官作出的判决不应被外来的压力所破坏;法官通过公开投票决定的最终审判结果,投票对那些议员和选举法官的官员使之审理案件是有强制性的,这既意味着,法官不受选举他们出来的官员和议员的干涉、独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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