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卖淫嫖娼现象的思考/张成(5)
2、防微杜渐思维方式引起的打击面扩大。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1号)中,明令禁止在公共娱乐场所中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但这里显然没有加注定语,也没有解释清楚什么叫“陪侍”,什么样的“陪侍”才是禁止的?如果残疾人雇人用轮椅推他到公共娱乐场所去玩,岂不是应该禁止的?这其实已经是以治安法规去禁止某种营利活动了。当务之急是将“色情的“定语加进去,并在职能部门具体执行时加以严格规定,而不应任意扩大。
(二)衡量扫黄投入与产出
犯罪经济学早已指出,我们必须摒弃只讲必要,不讲可能的做法。犯罪率不是愈低愈好,在付出高额代价后得到较低的犯罪率并不划算。威廉?克里福法的著名比喻说:“汽车是排污的,但没有一个国家能承受停止汽车行驶的代价去整治环境污染。犯罪问题也是如此。”同样,对于扫黄问题,成本有多大,社会和民众能否和愿意承担如此巨大的花费吗?扫黄之后又产生了多大的收益?潘绥铭教授经过实地考察,估算出证据确凿的抓获一个卖淫嫖娼者,平均需要公安人员有效地工作7.5小时,那么按其94年对一个600万人口的大城市进行调查后的统计,约有12万人参与过嫖娼卖淫,这需要公安要工作近90万个人工时,才有可能基本抓完,即需要450个专职“风化警察”全力以赴地在全年中去抓,按当年的平均工资水平,这样的一个城市,国家至少拿出600万元,才能支付这种专职警察的工资,还不包括各种各样的活动经费和设备费用。(15)除此之外,实际上我们还动用了联防队、保安和其他人员。然而我们投入了大量金钱却走进了一个怪圈:一方面,大量的金钱被用于地下“性产业”的消费,而且全不缴税,在国家体制外流通和循环;另一方面,国家财政却又不得不支出大量费用来禁娼,而且可能有很大一部分被迫转稼到其他方面,加剧了经济资源的消耗。(16)可是人们对禁娼的信心就增强了吗?
况且,从社会成本上,我们也走进了一个恶性循环,政策上越是提出“根除”或“肃清”,执法人员越疲于奔命,而群众也越不相信它能成功,越不愿去管闲事,最后削弱了群众对政府和法律的信心,进而对社会失望。
(三)合理地改变对卖淫嫖娼者的处理
现在对卖淫嫖娼的处理方式是罚款和收容教育以及劳动教养。这样的处理方式起到了促使卖淫嫖娼者“幡然醒悟”的作用了吗?
在当初制定此类处罚时,有当时的历史背景和依据。在计划经济年代,在阶级斗争理论占主流的年代,罚款和劳动会起到较好的效果。但现在在市场经济的国情里,人们最怕的却是“失业”。罚款,往往只能使人更加拼命地捞钱。对于卖淫女来说,这只能让她在被罚之后更加玩命地卖淫,以攒出下次被抓时的费用,又可以使组织卖淫者更有效地控制卖淫者。而对于嫖客,5000元的罚款又怎能使有钱有势或有权有势的人“痛改前非”,永不涉足色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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