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洋浦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滕传枢(6)
问题出在国家的这一税法,在实践中尚未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原因是财政部在1988年11月2日以[88]财税字第260号通知指出:《暂行条例》“不影响各地依照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用地计收土地使用费办法的执行”。所以各地仍维持收取土地使用费的做法。我认为,这实在是一个行政执法上的大误会。有两点理由,海南完全应该执行《暂行条例》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而不受财政部通知的限制: 1.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并没有关于对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收取土地出让金后还收取土地使用费的规定;2.在此之前,海南省未制定和实施过征收土地使用费的规定。所以海南省不存在执行原办法的问题,不应在财政部通知范围之内,当然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暂行条例》。
1992年5月20日于海口
[原载《海南日报》1992年9月5日第六版,发表于1992年海南省洋浦开发与法制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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