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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特区立法研究/滕传枢(14)
  解决这类冲突有两个思路: 一是前面说过的完善立法的监督机制。省人大在审议批准市人大的法规草案时,应考虑与省政府规章的协调一致。若不能协调一致,就必须认定两者之中谁合法适当,谁不合法不适当,从而正确行使撤销权与批准权。二是国家现行立法体制中的“批准”制度应当改革。因为这种批准制度存在导致立法主体不明确和效力等级不明确的弊病,成为法规冲突的重要原因。
(三) 部门痕迹问题
  所谓部门痕迹,指在立法过程中,某些主管部门不顾大局,力争在法条中写进有利于本部门利益的内容的行为。表现形式有在起草法的草案时塞进“私货”; 或在审议、征求对法案意见时坚持反对本来是正确的条款。表现内容有争夺或争设行政管理权或其他管辖权; 争夺或争设行政处罚权; 争设优惠措施; 争设收费规定等。这些现象干扰了立法工作,影响了立法质量,从而影响或破坏法制环境和经济建设。因此不可轻视。笔者认为,这种部门痕迹的出现,除了不正之风以外,与我们的立法体制不无关系,也应从立法体制的完善、立法机制的健全上下功夫,以不断减少或消除这一弊病。

1998年4月13日于海口

注释:
① 周旺生著:《立法论》,北大出版社 1994年8月 第一版 第341页。
② 周旺生著:《立法论》,北大出版社 1994年8月 第一版 第241页。
③ 周旺生著:《立法论》,北大出版社 1994年8月 第一版 第436-437页。
④ 刘云亮著:《中国经济特区立法研究》,南海出版公司 1996年1月 第一版 第98-99页。
⑤ 刘云亮著:《中国经济特区立法研究》,南海出版公司 1996年1月 第一版 第181页。


[原载《法学家》杂志1998年第3期第45-52页、《海南师院学报》杂志1998年第1期
第76-84页、《海南十年立法实践与探索》文集 南海出版公司 1998年3月 第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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