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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特区立法研究/滕传枢(6)
四是借鉴和吸收兄弟省市地方立法的成功经验。比如律师执业的立法,关于开发区保税区的立法等。

四.海南特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也是立法体制的组成部分。古今中外的立法活动,总是在一定的思想指导之下并遵循一定的原则进行的。不管其是自觉的还是不自觉的,这都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和事实。“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理论根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它反映立法主体根据什么思想、理论立法和立什么样的法,是执政者的法意识在立法上的集中体现。立法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主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②
  立法的指导思想按其层次区分可以有总的、基本的和阶段的指导思想; 按横向角度分类可以有立宪的、刑事立法的、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等。立法的基本原则按层次和种类相结合的方式区分,亦有总的、中央立法的、地方立法的、各部门法立法的到各个具体法立法的基本原则等。下文是分析海南特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需要先明确两点: 一是与上的关系,即与国家立法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总的基本原则的关系。这是服从和遵循的关系。即必须服从和遵循国家整个立法的总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必须服从和遵循国家整个立法活动总的基本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二是与下的关系,即这里所介绍和研究的是针对海南地方立法所形成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它对每个具体法规规章的制订都起制约作用。
  海南建省伊始,省委就确立了“以法治省”和“依法治省”的战略思想。遵照全国人大立法授权的精神,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省人代常委会和省政府确立了“从海南经济特区的实际出发,用足用活中央给予海南的优惠政策,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加快立法步伐,逐步建立具有海南经济特区特色的法律体系”的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具体说,这个指导思想包含了以下两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海南地方立法的理论根据,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根据全国人大的特别授权,制订海南特区的法规和规章。这层意思体现在 “从海南经济特区的实际出发,用足用活中央给予海南的优惠政策”两句上。这反映了立法主体根据什么样的思想和理论立法的问题。中央给予海南的特殊政策概括起来就是在海南建省后即实行市场经济的新体制 (这在当时计划经济体制还奉为圣典的时代,在全国是一个先例); 建立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发展和互相竞争的多元化经济所有制结构(不强调公有制为主);逐步实行境外人员、资金、货物进出自由的对外交往格局。这三大政策的依据当然是邓小平理论,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关于建立经济特区的论述,也即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在中国新的历史时期的发展。“从实际出发”和 “用足用活”是这个指导思想的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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