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特区立法研究/滕传枢(7)
第二层意思是:根据国家的立法体制和海南特区经济建设的迫切需求,在地方立法权限的范围内,尽快制订一批符合省情的、适应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这层意思体现在“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加快立法步伐,逐步建立具有海南经济特区特色的法律体系”三句话上。这反映了立法主体立什么样的法的问题。“以经济立法为重点”是根据国家立法体制赋予海南的立法权限决定的,也是加快海南经济发展的中心任务所决定的。“加快立法步伐”是从海南建省后广东省的法规和规章不能继续在海南适用,而特区建设急切呼唤法制保障,这样一种形势所决定的。“建立具有海南特色的法律体系”(准确说应是法规体系)是地方立法“个性”的要求。海南已出台的不少法规规章是从大特区独特的体制优势、经济环境,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环境对立法的需求或给立法铺垫的条件来制订的,即是具有海南特色的。比如燃油附加费的立法,就是从海南的特殊地理环境考虑制订的特殊措施。若没有海南是一座海岛这个自然条件,这个法规是无操作性可言的。
海南建省十年来的地方立法,充分地贯彻和体现了海南地方立法的这一指导思想。从1988年至1996年底,全省发布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含海口市政府规章)336件,其中大部分为经济立法。每年平均发布法规规章37件,这样的速度在全国的地方立法中,是名列前茅的。其中反映海南改革开放重大举措和总结其成功经验而制订的一批重点法规规章,如企业法人登记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燃油附加费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交通运输管理制度、产权交易制度、公司制度等在境内外都产生了较好的影响。
关于海南特区立法的基本原则,地方立法机关尚未见诸文字。但在一些重点法规规章制订的过程中,曾有过关于立法原则的规定或体现于领导同志的讲话。比如在关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的立法过程中,就明确地规定过必须遵循维护国家主权、有利开发区经济发展和运用国际惯例三条原则。这在海南特区立法中是颇具代表性的。从海南各个具体法规规章立法过程中所形成的立法原则来总结概括,笔者认为,海南的地方立法除了必须遵循国家立法的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这三个总原则之外,还遵循了下列四个基本原则:
(一) 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国家主权,是国际公认的主权国家处理其国内事务和国际事务而不受他国干预或限制的权利,是作为国家的一种最高权利。因此维护国家主权就成为立法特别是涉外立法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经济特区是改革开放的“窗□”,决定了特区的立法不少是涉外的。因此维护国家主权的立法原则就尤为重要。遵循这一基本原则必须反映和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既要有利于吸引外资,又要求外商在海南的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损害我国主权的完整性。例如确保国家对土地、矿产及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等。二是投资者在海南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我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保障国家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的正常行使。在《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等法规中,关于外商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对土地、矿产、海洋等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规定,关于依法设立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规定,关于物资进出口、税收和外汇管理的规定,关于发生争议向中国仲裁机构和中国法院起诉的规定等,都是遵循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立法的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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