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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特区立法研究/滕传枢(9)
  除了经济特区权力机关的立法之外,特区的地方政府立法,也同样具有这种双重立法权的特点。虽然全国人大对海南的特别授权中没有提到地方政府的立法,但是地方立法包含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的立法,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地方性法规往往源于地方政府规章或地方政府的立法议案。实际上,建省十年来,海南省政府及海口市政府遵循特别授权的原则,制订了大量的地方政府规章,对特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国家对地方政府的立法活动也给予了认可。正是在总结海南特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在此后对深圳等其他特区的立法授权时,增加了对政府立法授权的内容。
  海南的地方立法机关在十年的立法实践中,逐步加深了对特区授权立法的理解和认识,把握 “遵循原则”和“根据需要”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基本做到了既遵循国家统一法制的原则又符合特区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制订了一批有相当影响的、有地方特色的、在全国开创先河的法规和规章。这批法规规章中的一些具体规范,和国家现行管理体制的具体规范并不完全一致或并不一致,但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精神实质、立法目的则是一致的。这也就是有的学者总结的特区立法的自主性、灵活性、突破性、试验性、优惠性等特点。
(二) “小政府、大社会”的政治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的产物
  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海南岛进一步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开发建设的座谈会纪要》中指出: “海南从建省开始,就要按照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党政分开,精减机构,多搞经济实体。政府机构的设置,要突破其他省、自治区现在的机构摸式,注重精干、高效,实现 ‘小政府、大社会’”。“海南省的改革可以有更大的灵活性,要在国家宏观计划指导下,建立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主要是市场调节的新体制框架”。这就是海南建省后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模式,也就是十年后的今天,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面向全国铺开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模式。可见经济特区确实为我国的改革开放起到了“试验田”的作用。
  海南特区立法体制便是在这样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模式下产生的。市场经济从某种角度说是法制经济; 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便是加强法制。这就要求通过立法调整政府的管理职能,扩大和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护投资者、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特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便是在这样的要求之下产生的。出台的法规规章的内容充分体现了特区政治经济新体制的这些要求。比如说,将中央给予特区的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法制化,将特区改革开放实践中摸索和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吸收和借鉴国际惯例和境外立法的成功经验到特区立法之中等。特区的政治和经济新体制为特区立法创造了条件,提供了新鲜素材; 特区立法为特区的政治经济新体制提供了法制保障,为促进和巩固政治经济新体制起到了不可取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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