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及其他/滕传枢(4)
1986年开始实行的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和1996年出台的《律师法》第六条为建立我国的律师资格制度打下了基础,走出了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第一步。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修改《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两个决定。首次以法律修正案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明确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这一决策,是我国提高司法人员专业素质的重要举措和法律专业人才选拔方式的重大进步,它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和将要产生的深远影响,无疑将使其成为新中国法制发展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标志”④。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为完善我国的律师资格制度提供了一个千载难逢的契机! 目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刚刚确立,具体实施办法尚未出台,百事待举。“由于受长期以来中国法制史上行政官吏主管司法,忽视司法专业性的旧传统影响,我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统一司法考试的法律制度和相关实践,有关的理论研究也十分薄弱; 新中国成立后长期以来司法行业的干部管理基本上是各负其责,各行其是,特别是缺乏协调统一的入门资格考核及确认范围;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虽然论证过程较长,有关部门事先也做了一些协调沟通工作,但基本法律规范的出台周期较短,各有关政法机关的考试组织部门,特别是司法行政机关缺乏充分的理论准备和工作准备”⑤。 这段论述的确是切中时弊、字字珠玑。每个法律工作者都应为我国法制史上这一里程碑式的宏伟工程献计献策,为此,我提出以下建议:
(一) 明确对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的法律专业人才,统一授予“律师资格”。过去参加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资格考试,一般都具有很强的直接目的性,通过考试的人一般很快进入法官、检察官或执业律师的工作领域。而新的司法统考应朝着为国家统一选拔法律专业人才的方向而不仅是为这三个部门预选干部。过去各家考各家的,当然各自授予一种资格。现在是统考,对合格者不可能也不应该再分别授予三种资格,当然只可能也应该统一授予律师资格,而不可能授予另外两种中的任何一种。因为“律师”可以是职业也可以是资格,取得律师资格的人今后可以从事法官、检察官或其他职业;而法官、检察官只能是职业。故换之则不顺。而且这种情况自实行律考制度以来,已有15年,已被人们逐渐接受和认同; 国际惯例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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