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会强奸的法律思考/王克先(6)
有时约会中的强奸与自愿性行为是很难区分的,可能连当事人自己也存在误会,比如说恋人之间,有时候由于双方沟通不够,信息就会误解,男方自以为女方愿意发生性行为,其实是不愿意的,男方此时通过各种方法发生性行为,即违背了女方的意志,构成了强奸。又比如,约会中男女发生亲密的行为,拥抱、亲吻、爱抚、敏感部位的深度接触,女方可能有所顾虑就此打住,男方却由于相当兴奋强行实施性行为,这就构成了强奸。
应当认为,男女既然约会,就约会本身而言,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约会过程中,发生任何行为都是双方自愿的。无论男女之间是什么关系,无论交往时间长短,男方都没有权利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
因此,认定约会强奸,要抓住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即必须查明约会中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男人有无对妇女采取了强制手段。至于男人事先有无预谋等等那些都是次要的。
四、结束语
约会时,女性要是只愿意限于一般的交往或亲热,不愿意有性关系,就要适时地、明确地说不;作为男人则要了解、尊重对方的意愿,发乎情,止乎礼,要是男人不顾对方的意志强行性交,这就属于强奸了。
最后,忠告男同胞:
你请女性吃饭、娱乐或给女性送礼物,无论花了多少钱,无论礼物多么贵重,无论她多么乐意接受,不等于她愿意以性来偿还;
你给女性帮了忙,无论她对你多么的感恩感德,也不等于她愿意以性来报答;
一位女性无论她动作多么轻佻,眼神多么勾魂,都不能认为她愿意与你发生性关系;
女性与你牵手不等于同意与你亲吻,与你亲吻不一定可以有进一步的亲热,同意你脱去她的上衣不等于同意你脱她裤子;
你邀请女性到你的住处或者一同出游,她愿意前来或同行,不等于默认她是你的性伴侣。
所以说,有时候亲呢与犯罪只是一念之差,一步之遥。
[参考文献]
[1]王作富:《中国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7月第一版;
[2]阮方民、叶俊南:《强奸犯罪研究》,浙出89.109,1989年5月;
[3]李银河:《李银河自选集——性.爱情.婚姻及其他》,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第一版;
[4]周安平:《性别与法律》,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第一版;
[5]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7月第三版;
[6]周道鸾、张军:《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11月第三版;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