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性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王克先
婚外性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王克先
[内容提要] 现代社会,人们认为自己是身体的主人,成年男女自愿发生性行为,纯粹是个人的私事。婚外性行为已是普遍现象,影响了主流道德观念,冲击了既有的社会秩序,还可能诱发(或本身就是)违法犯罪。现实中婚外性行为五花八门形式多样,我国对一般婚外性行为、一般人的婚外性行为主要依靠道德调整和个人自律,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婚外性行为或者特殊人群的婚外性行为由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来调整,这种格局从总体上看是合理的,但对某些婚外性行为的处理显得过于严厉,法律可以对其采取更为宽容的态度。
[关键词] 婚外性行为;类型;法律后果
一、引言。
人类社会进入了一夫一妻后,人的喜新厌旧、见异思迁的自然属性并未消失。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外性行为非但没有被遏制,反而变得越来越普遍。到了现代,人们的观念有了很大的改变,人们认为,人是自己的主人,如何处置、使用自己的身体与他人无关,成年男女自愿发生性行为,纯粹是个人的私事。
性科学将人类性行为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核心性性行为,即两性性行为:二是边缘性性行为;三是类性行为。本文所称的婚外性行为属于核心性性行为,是指男女婚外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落脚点,一异性,二婚外,三自愿,四不排除金钱,如通奸、“包二奶”、“找情人”、卖淫嫖娼等以及时尚的“一夜情”、换偶、3P等等。但自愿不等于不会触犯法律,故本文的婚外性行为还包括因婚外性行为引发或本身就是的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
婚外性行为历史悠久,可以说是婚姻这一形式的伴生物,社会对其评价却有一个演变过程。如我国唐代并不视婚外性行为为越轨,很多人视其为一种风尚,宋以后婚外性行为被视为异端而加以禁止,如婚外男女性交被称为“通奸”、“私通”,施以重刑。长期来对性的压抑十分严重,在距今不远的特殊年代,性更是不敢涉及的字眼,只要接触到性字,就是作风问题,就是道德败坏。从这一意义上说,对婚外性行为的宽容,表明了社会的进步。
1980《婚姻法》和1980年开始提倡和推行的独生子女政策,客观上推动了中国人性观念的巨变。1980《婚姻法》规定了准许离婚的条件:感情确已破裂。大家认识到:爱情是婚姻的灵魂,爱情应置于婚姻之上,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独生子女政策则确认了这样一个事实:人们过性生活,不再仅仅是为了生儿育女,而且不允许仅仅为了生儿育女。
避孕技术实现了性与生育的分离,人们不再有意外怀孕和生育的压力,可以轻松地享受性所带来的快乐。交通工具的发达,网络和移动通信的普及,更是给婚外性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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