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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探究/刘忠杰(4)

三、对策和建议

(一)制定相关司法解释

  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遇到的一些普遍性问题,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建议能解决好车辆未办过户手续的转让、买卖、挂靠的赔偿责任问题。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数额大,而车主的赔偿责任认定尤为重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车辆买卖未办理过户,由实际车主而不是名义车主承担责任。有些被告恶意规避法律,将车辆过户给没有责任承担能力的人,致使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到位。而且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常要到车籍地进行调查,有时还难以查清谁是真正的车主。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应当从严掌握车辆私下买卖的行为,尽量应认定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承担责任,便于执行中将车辆作价清偿。另外,还应当明确划分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标准。

(二)完善配套措施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而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尚未建立,相关制度也未出台,应当尽快建立完善。

(三)加大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处理力度

  建议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包括放宽调解条件、延长调解时限、发还被扣检验的车辆时限,赋予交警部门责令当事人交纳事故保证金的权限,并有权扣押相关车辆作为担保,扣押、担保的时间以不超过一个月为宜,这样可以切实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也不会损害肇事车主的权益。

(四)切实解决法院送达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邮递人员在送达法院专递时也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这样就解决了当事人拒收法律文书的问题,从根本上提高了法院的办案周期和效率,也使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得到体现。

(五)加强对车主强制投保的监管力度

  加大对车主投保的监管力度,强制性要求车主投保。《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明确对第三人实行强制保险,该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在现实中,还有为数不少的人心存侥幸,不投保险,尤其在农村,而执行难往往发生在这些没有保险的人身上。这就要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监管力度,坚决刹住不保险就上路行驶的情况,保障第三人的利益。有了保险,获得了理赔,受害者受害程度就可大大减轻,并且能有限缓解执行难问题。进行风险分担,通过投保责任保险,才是解决交通事故赔偿最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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