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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分析/刘忠杰(5)

(一)正确处理依法公正审理和顾全社会大局的关系
  基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特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既要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又要增强全局观念和政治敏锐性,尊重历史和当地实际情况。既要注意维护集体利益,又要保障农户的权益得到有效救济,做到合法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保障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实现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要强化释明和疏导力度,大力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努力化解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不稳定因素,消除对立情绪,防止矛盾激化,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正确处理民事审判与行政行为的关系
  与法院依法审判相比较而言,行政处理具有手段灵活、方法多样的特点。实践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当地政府行政权的介入,如政府主导的代耕农问题即是。法院对一些确实无从处理的纠纷,如由政府部门解决更有优势。或者先由政府部门处理,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的纠纷处理模式既保证了当事人多渠道的救济途径,也能充分发挥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和作用,及时化解矛盾。另外,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而政府主管部门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将影响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进行审理的,也要采取“先行政、后司法”的办法,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因此,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问题上,应注意处理好民事审判与行政处理的关系,多管齐下,稳妥处理,维护稳定。
(三)正确处理村规民约与法律规定的关系
  村民自治确立了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制度,是村民就本村事务制定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共同行为规范,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在处理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要尊重村民自治,要尊重基于村民自治产生的村规民约。但并不意味着对所有的村规民约盲目跟从,必须视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而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这是实践中正确处理村规民约与法律规定的关系的法律依据所在。如某村在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时,以村民甲受过刑事处罚为由,降低其补偿比例。这一做法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该补偿方案也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依法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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