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分析/刘忠杰(6)
(四)正确处理民事审判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涉及利益主体多,处理难度大。如果单纯依靠法院裁判来解决的话,不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困难,而且还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因此,应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承包合同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首先,要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政府部门的调解作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发生在基层,其矛盾根源也在基层。从化解矛盾的角度讲,政府和民间组织的工作方式更为灵活,弹性空间更大,也更能贴近百姓,其处理效果比法院的依法判决会更容易被群众接受。因此,依靠基层调解组织,从源头上化解矛盾,避免冲突激化,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政府调解的衔接机制,是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手段。其次,民事审判工作中也应注重对涉农案件的调解工作。充分利用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对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诉讼费用的有利条件,积极探索庭前调解制度、委托调解制度、示范庭制度,尽可能地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降低诉讼成本,构建和谐秩序。
作者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忠杰 刘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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