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党世强
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党世强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普遍存在延期交房的问题,而此时开发商往往借助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来减轻自己的责任,此时作为购房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案情简介:2008年2月3日,原告姜某与被告青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合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26平方米;该房屋总价款为1,354,000元;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将具备交付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第九条约定:被告逾期交房的,自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1%的违约金。2009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被告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3,540元。后原告委托律师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原告支付给被告违约金人民币55,000元。
律师评析: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本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在性质上属于赔偿性措施,违约金数额应与违约损失额相适应,被告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律师认为应按照同等地段同类房屋租金的标准加以确定。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党世强律师 电话:13791987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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