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权的运作及其规制——以行政即时强制领域裁量权运作为样本/钱梦教(3)
二、行政即时强制法律规范构建与发展:问裁量权规制技术的效应?
(一)有关法律规范的构建与发展
由于我们国家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立法,因而关于行政即时强制权的立法都在一些单行法中。由于行政即时强制在行政执法多个领域都有存在,因而将这些法律规范全部列举是不现实也无必要的。为了更好得对行政即时强制领域的法律规范进行解读,那么,在这里笔者将选取公安消防领域的行政即时强制规范进行梳理。虽然不能对全部领域的行政即时强制制度作一个解构,但从对这一领域的规范进行研究也能获得现行制度的一点端倪。为了能对相关法律法规有一个直观的了解,笔者搜索了消防领域的一些法律法规,如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修改),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上海、河南、山西四省依据新消防法制定的消防条例,其中主要法律制度,笔者根据法律规范的内容进行了简单的勾画。
表 2-1 有关法律法规的梳理
名称 性质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法律 1. 确认强制拆除,强制警戒,强制调用,强制排除,灭火后封闭火灾现场等手段,且有明确列举的事项
2. 启动条件是“火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宅的需要”
3.强制排除启动条件是“为防止火灾蔓延”,“根据需要”
4.强制排除上手段的选择有:“拆除或者破损”
5.在消防监督检查方面确认了临时查封措施。取消了责令当场改正的措施。
启动条件是“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针对“危险部位或场所”
若不是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则是“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 部门规章 1.确认了在消防监督检查中立即停产停业手段
2.条件是“在紧急情况下”,“就危险部位”
3.规定了临时查封措施的具体情形和查封时间
4.规定了临时查封的程序:“在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制作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上海市消防条例》(2010年) 地方性法规 1.在实施强制排除和区域交通管制的条件是规定了“为阻止火灾蔓延,避免重大损失”与消防法规定的“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有所不同。
《河南省消防行政强制程序暂行规定》(2010) 地方政府规章 1.规定了消防行政即时强制的实施应当遵循原则:“依法、必要、适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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