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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权的运作及其规制——以行政即时强制领域裁量权运作为样本/钱梦教(4)
2规定消防行政即时强制行使:“不得滥用,不得擅自扩大行政强制的适用范围”。
3.规定了消防行政强制所应该遵循的程序:如“实施消防行政强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4.建立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消防行政强制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和执法考评奖惩机制。


《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 地方性法规 1. 对具体的强制排除措施有了规定:如在奔赴救援火灾现场的强制让道措施。
2. 在具体实施手段方面规定了除“破损和拆除”以外,规定了“清障”。有比例原则的运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也在发生巨大变化,各种社会关系纷繁复杂,与消防有关的社会关系也变得十分广泛,消防行政管理的范围十分广泛,情况极为复杂,而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很难把这些社会关系罗列进去,因此,就为消防领域行政裁量权的存在创造的客观需要。 特别是消防领域的行政即时强制权的运行,其是在履行消防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在紧急情形下,依法对可能或正在发生的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消防行政即时强制措施作为消防行政管理中的一项制度,一方面有利于保证消防行政效率,公安消防机构只有掌握一定的裁量权,才能机动灵活地行使管理职权,及时果断地处理问题。另一方面也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权利的需要。正是由于这一领域在即时强制启动条件、强制手段上的立法上的模糊性,以及由于其所面临情形的紧急性和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即时性而导致的程序上的虚无与空白,对于这一领域的裁量权运作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控制。
  我们循着上述法律规范的变化,以及对消防领域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解构,可以发现,在消防领域行政即时强制启动条件有:
(1)法律条件: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有关消防行政即时强制的规定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灭火救援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各种即时强制行为;另一类是制止性的即时强制,主要是消防法第54条规定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于具有严重火灾危险的采取的临时查封措施。
(2)事实条件:1. 消防行政主体面对这种消防紧急状态已无法找到或无法及时找到其他有效的制止方法,采取即时强制是惟一的手段。2. 由于从觉察到火灾危险到出现预期的损害之间的时间很短,无法或无需提示消防行政相对人,否则将产生延迟而导致不能有效排除危险或加重排除危险的难度。如果没有上述事实的存在,消防行政主体就不能采取消防行政即时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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