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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权的运作及其规制——以行政即时强制领域裁量权运作为样本/钱梦教(6)
  不难看出,上述整个立法具有很强烈的行政控制的色彩,基本上采取的是内部控制的模式,没有更多得依赖于外在的参与或监控模式。其中,规定了实施消防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在采取临时性查封措施时,规定事后的程序补全措施,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具体的实施程序在消防法中并没有规定,消防法对临时查封措施的具体实施规定只是笼统的规定“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而是在某些地方政府规章中才有具体的规定。
  在消防领域的行政即时强制权运作,之所以采取这中内部控制模式,主要是因为这一领域所具有的即时性,危险性,高度经验性所决定的。这一领域裁量权的运行,大部分依赖于消防工作人员的经验性的判断,依赖于消防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而立法控制的成效甚微。任何外部的控制模式,实际上也无及时救济效益,也只不过是为国家赔偿作出一种正式的法定的确认。
  另外,笔者观察发现在其监控机制的内涵也变得越来越丰富,消防行政执法与内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考评奖惩机制相连接,发展成一种内发性的互动模式。
  现代行政法的控权机制,是一个相互作用,相互激发的网状模式。只要我们触动其中的某一个,无论是司法、立法、行政的,都会引起连锁的反应。因此我们不能孤立得,静止得看待某一种控制模式。
(二)规制效应如何:对具体规制效应的评价。
  从上面一个单元中,我们考察了消防领域行政即时强制法律规范的构建和发展状况,那么接下去我将评价立法控制裁量的质量。有学者研究认为,解决行政裁量的一个重要的方案就是“要求立法机关更为精确地表述其给予行政机关的指令”。 但是行政任务的变迁已经表明“传送带”模式的破产, 并认为立法权的批发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个案的争议。但同时,当大量的批发造成行政裁量无限的膨胀,裁量的滥用逐渐成为社会问题。这样的矛盾也引发我们的思考。立法规制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为了更加直观得对立法规制有所了解,采取列表的方式(见表2-2)
表2-2 对立法规制的评价
序号 具体制度 内容 评价
1 破坏性消防行政强制的启动条件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在紧急情况下、为阻止火灾蔓延,避免重大损失 不确定法律概念带有很强的事实因素,因行政任务,个人经验理解而难以界定
2 采取措施的时间 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现场紧急情况时 裁量权控制意义不是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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