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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权的运作及其规制——以行政即时强制领域裁量权运作为样本/钱梦教(7)
3 破坏性消防行政强制决定的事项 共有六种事项 能够有效得进行裁量权的规范
4 实施强制排除的手段 为防止火势蔓延,可采取清障、破损或拆除 对于启动这一手段采取的仍是不确定法律概念,难以界定。手段上采取分轻重,有一定的裁量权规范意义
5 临时查封措施的程序性规定 “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依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制作并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对裁量权有一定的内部控制意义
6 临时查封措施的期限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当事人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裁量权的控制意义不是很明显。消防行政仍可以以“未消除火灾隐患”为由继续查封
7 解除临时查封措施的程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制作《同意/不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有一定的裁量权控制意义

  从上述简略的梳理和评述中,我们可以发现,在对裁量的立法控制上有着以下几个问题:
(1) 仍然无法避免使用不确定法律概念,且缺乏必要的解释。如实施启动条件,实施行政即时强制的对象和手段上。
(2) 存在一些制度性的缺失。对于具体的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缺乏合理的程序性规定,只有在部分措施上有详细的程序规定。如当场作出的临时性查封措施。
虽然对于消防领域的即时强制措施可以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给予相对人一定救济的权利,这都属于事后的控制,是在已经对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给予的。这并不能有效得保障相对人的权益。而即使能进入司法领域对裁量权对行政权进行审查,而由于这些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存在,在现行制度下,司法审查的效果也可见一斑,司法控制在这一领域往往也会无能为力。

三、行政即时强制裁量权运作:以“不确定法律概念”为分析文本

(一)不确定法律概念确定性获得的解读
  行政法律适用的过程中,适用者在事实与规范构成要件之间进行眼光往返之时, 将生活事实不断的萃取成为法律事实,同时将可能适用的法条取向于所要评价的事实,将最终要适用的法条选出。 因而这一过程中对法律构成要件的解释是至关重要的。行政裁量的运作,有很大一部分取决于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使其获得确定性。而由于存在着不确定,就意味着有选择的空间,操作上会有误差,这些误差或许合理,或许不合理;也许符合立法授权的目的,也许超出一个理性之人能够容忍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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