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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权的运作及其规制——以行政即时强制领域裁量权运作为样本/钱梦教(9)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对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有时候会与相关考虑发生连接,如在本案中,对“为防止火灾蔓延”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往往要考虑到现实中的情况,如风势,水源,附近建筑物群状况,消防设施情况等等。而且我们可以发现对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读,消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经验之上的一种推断和判断,如对火势的蔓延到附近的化工厂和加油站的可能性的判断?如果蔓延,那么蔓延的时间会有多少,这些时间是否足以进行灭火,而并非一定要采取即时拆除的强制措施?消防的设施是否齐全,是否足以进行有效的灭火?灭火通道如何,是否有利于有效地进行灭火?也就是说要实施有效的灭火行动,消防工作人员必须根据其经验作出特定情形下,清晰的,合理的推断,能够指导灭火行动的有效进行。这些经验如果进行随意的扩大,或者根本没有考虑这些因素,那么往往会对相对人造成不利的影响。
  那么,怎么把这些经验固定下来,让不确定法律概念获得确定呢?路径有以下几种:一是立法解释;二是裁量基准;三是通过实践中的法院判例。
  纵观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内部的规则上都很难看到有对这些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例如,在笔者收集的《北京市消防条例》、《山西省消防条例》中,也都没有看到这些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解释。当然,立法解释或内部的裁量规定也只是让不确定法律概念获得了一定程度的确定性,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如果出现新的事项和因素,实践和解释之间还是会出现缝隙,那么还是需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解释,以符合个案的正义。
对于法院的判例所形成的确定性,也可以援用到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来。在行政机关内部通过编辑以往的行政执法相关案例,要求执法人员阅读,学习和实践。那么就从仅仅依靠规则来规制裁量权到执法者自身的素质的提高,自我的约束等因素来规制裁量,从根本上讲,任何的规则都无法彻底消除裁量,任何的监督都无法实质约束裁量,裁量最终还是必须依赖于执法者的自我约束。
(二)得出结论:中国行政实践的需要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第一,价值性不确定法律概念往往受经验等因素的影响,其不确定随时可能不受控制,导致裁量的重大误差。第二,需要通过立法解释技术来建立相对清晰的内涵结构,能够获得相对的确定性。第三,还可以借助于其他技术,如案例的解读技术。让行政工作人员通过案例的解读,更好地了解行政实践,增强其自身判断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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