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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模式(一)/蔡英杰(3)
(2) 等价有偿以及利益分配问题


  诚如前文所讲,在我国,企业托管经营大多有政府的身影,从而往往导致托管合同中有关托管费用数额以及被托管企业收益如何分配等条款规定得较为不明确,或者并不能真正反映当事人实际的意思表示,这通常会引起委托方或受托方或被托管企业中一方或几方的不满。



(3)托管过程中的债权债务问题


  鉴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被托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自然会与第三人发生诸多法律关系,其中债权债务关系最为常见。根据法律规定,在企业托管过程中,被托管企业的债权债务并不发生转移。不过,托管方以及受托方可以通过托管合同约定:托管之前的债权债务由被托管企业自身承担,托管之后的债权债务由受托方承担。鉴于企业托管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而托管合同中的约定对被托管企业的债权人来说不发生任何公示效力。因此,对于在托管期间内被托管企业发生的债务,债权人仍只能向被托管企业进行追偿,而不能直接将受托方作为债务清偿的主体。在对债权人偿还债务之后,委托人或者被托管企业可以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要求受托人进行补偿。


4、煤炭企业托管的政策依据及操作实践


  国家层面并未出台相关政策将“托管”作为矿产资源整合或者煤炭企业整合的一种方式。不过,在矿产资源整合的地方实践中,不少地方政府出台了诸多有关“托管”的地方性政策。


(1)地方政策依据


  根据山西省政府于2007年3月《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晋政发【2007】9号),鼓励大型国有重点煤矿采取收购、兼并、控股、托管多种形式整合地方国有、乡镇煤矿,促使煤炭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促进大型煤炭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型煤矿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可以看出,山西省在布置煤炭资源整合伊始,就将“托管”作为资源整合的一种主要方式;当天,山西省政府还下发了《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集团公司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7】35号),规定对目前整合重组有困难的合法煤矿可以进行“托管式”管理。即上述合法煤矿可以按照《省煤炭工业局推进我省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托管地方煤矿的指导意见》(晋煤经发【2007】10号)的要求签订托管协议,由国有大型煤炭企业托管,实行专业化管理,也可通过先委托煤炭大集团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管理,逐步以资源和产权为纽带进行整合重组;2007年12月,山西省政府研究通过了《关于推进煤炭资源整合、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和托管工作,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托管”方式在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的地位。此外,其他地方政府在矿产资源整合过程中也出台了大量诸多关于煤炭企业托管的政策性文件。例如,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讨论稿)中要求:未参加兼并重组的中小煤矿必须以协议方式由省骨干煤炭企业或地方骨干煤炭企业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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