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模式(一)/蔡英杰(4)


(2)煤炭企业托管法律含义及实践


  煤炭企业托管是指在采矿权、所有权、利税关系和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地方小煤矿所有权人委托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及其专业公司从事煤矿的建设、生产、安全和经营等管理活动的一个或多个环节进行管理,并获取相应报酬的劳务交易行为,旨在提高地方小煤矿的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水平。(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地方小煤矿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晋市政发【2007】47号)


  在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已经有大量煤矿企业采取了托管方式。例如, 2007年,阳煤集团与山西圣天宝地清城煤矿有限公司签订托管协议;2008年,江苏徐矿集团垞城矿就先后与山西省临汾市鑫沟煤矿和侯家沟煤矿达成托管协议;2009年,兴隆矿务局与承德鑫发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托管协议,并与兴隆县久长矿业有限公司、兴隆县平安矿业有限公司、承德市东风煤矿签订了临时托管协议。


(3)煤炭企业托管方式


  在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企业托管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山西省政府并未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不过,山西省内各地方政府对托管方式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根据《运城市国有煤炭企业托管地方煤矿的指导意见》规定,煤炭企业托管可以分为:全面托管,即托管企业针对被托管煤矿组建管理机构,抽调或组建成建制队伍,全方位负责托管煤矿的生产、建设、安全等管理工作;部分托管,即托管企业针对被托管煤矿建设、改造和生产活动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进行管理;管理服务,即托管企业按照被托管煤矿的需要选派管理人员,按达成的协议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托管企业按照被托管煤矿的需要选派技术人员,按达成的协议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地方小煤矿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市政发【2007】47号)对煤炭企业托管方式作出同样的规定。


  在矿产资源以及煤炭资源整合过程的托管操作实践中,整体托管更为常见,有的地方政府甚至明确要求对小煤矿企业实行全面托管。例如,《关于深化煤矿体制改革、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的实施意见》(临发【2008】4号)规定:对于不采取收购、控股、租赁,并且不具备专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实行全面托管。

(4)托管条件和对象


  山西省政府文件对托管条件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要求整合重组有困难的合法煤矿可以进行“托管式”管理;河南省政府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讨论稿)中,同样要求未参加兼并重组的中小煤矿必须进行托管。由此可见,参与煤矿企业托管的前提条件是:参与整合重组困难或未按要求参与兼并重组的中小煤矿。不过,也有地方政府作出煤矿企业托管作出其他限制条件,例如,安徽省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09试行)规定: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经安徽省煤矿安监部门审查不具备瓦斯治理能力的,必须由有瓦斯治理技术和实践经验的单位托管。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