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模式(一)/蔡英杰(5)
在矿产资源及煤炭资源整合的操作实践中,托管对象及可以是煤矿企业,也可以是生产矿井或改造矿井或新建矿井。对于托管对象,各地方政府通常会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地方小煤矿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市政发【2007】47号),托管对象为:
a全市地方煤矿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企业,重点是矿井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等方面达不到《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条件的小煤矿;
b生产矿井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c改造矿井除具备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外,还必须取得准予改造的核准批件;
d新建矿井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准予建设的核准批件。
根据《运城市国有煤炭企业托管地方煤矿的指导意见》可以看出,运城市对托管对象的选择采取了同晋城市相同的态度。不过,运城市对地方国有煤炭骨干企业托管地方煤矿时,要求由其专门管理机构进行托管,并对托管煤矿的数量作出限制,即可全面托管1-3个,其它形式的2-3个。
(5)托管主体
根据山西省政府《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集团公司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7】35号),在煤炭企业托管过程中,托管主体既可以为国有大型煤炭企业,也可以是煤炭大集团公司。由此可见,山西省政府对于托管主体的企业性质并未局限于国有企业,大型民营煤炭企业同样可以成为托管主体。但是有的地方政府对托管主体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例如安徽省则要求托管单位必须是具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能力的国有大型煤矿企业或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验证基地。
即便在山西,各地市政府对于托管主体同样作出了更为详致严格的限制。根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地方小煤矿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市政发【2007】47号),托管主体必须是晋煤集团、地方重点煤炭企业及其组建的专业化煤矿管理公司,而专业化煤矿管理公司则必须经工商企业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具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煤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够担负起被托管煤矿在生产和建设中涉及的组织、技术、管理及其它配套工作。此外,专业化煤矿管理公司的组建还需要坚持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以煤矿企业集团和重点煤炭企业为依托,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根据临汾市《关于深化煤矿体制改革、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的实施意见》(临发【2008】4号),托管主体既可以是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及其专业公司,也可以是地方国有煤矿和政府组建的煤矿专业管理公司;根据《运城市国有煤炭企业托管地方煤矿的指导意见》,托管主体为山西省内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地方国有骨干煤炭企业及其组建的专业化煤矿管理公司。其中,煤矿管理公司必须经工商企业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具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煤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够担负起被托管煤矿生产建设中涉及到的组织、技术、管理及其配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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