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重要条款的解读及其对家电企业的影响分析/阚凤军(4)
第三章 缺陷调查
第十三条 (生产者的自行调查义务)生产者获知其提供的家用电器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开展缺陷调查,确认是否存在缺陷,并及时向地方质检部门报告调查结果。
本条规定生产者自查,问题是生产者的自行调查是否需要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作证,还是企业内部检测部门检测即可?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启动调查)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检部门获知家用电器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可以启动缺陷调查,并通知生产者。
地方质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的缺陷调查和确认,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对非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将相关信息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损害结果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家用电器产品进行缺陷调查,并通知生产者所在地的地方质检部门。
本条规定监管部门只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的缺陷进行调查和确认,对于非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将相关信息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最终由国家质检总局决定是否进行缺陷调查。这一规定可能保证家电企业生产运营的稳定性,如果任何地方的监管部门都可以进行缺陷调查,可能对企业引起非常大的负面影响,特别是考虑地方监管部门的执法水平、执法透明度等现实情况。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启动缺陷调查通知)生产者接到通知后,经调查确认其产品存在缺陷,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实施召回。生产者认为其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应当及时向发出通知的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检部门说明情况,提出异议。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检部门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对异议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缺陷调查结果的决定。
第十六条 (配合调查义务)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检部门启动缺陷调查时,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配合开展缺陷调查工作,提供调查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技术支持)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检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委员会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实验室,为缺陷调查、风险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持。
本条规定了第三方中立检测机构及专家委员会的技术支持等,这也可能成为今后家电企业抗辩地方及国家监管机构检测结果的一种理由,即可以要求有第三方机构或委员会进行调查,争取有利于自己的结果。
第四章 召回的实施
第一节 主动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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