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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重要条款的解读及其对家电企业的影响分析/阚凤军(7)
第四十二条 (参照执行)尚未列入目录的其他家用电器产品的召回管理,必要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施行

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 阚凤军律师 13924073030/020-28337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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