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的股东表决权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张旭灿
论美国的股东表决权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张旭灿
摘要: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方式的必然要求。而股东表决权正是连接股东和董事,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桥梁。而我国的股东表决权制度却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借鉴美国成熟的股东表决权制度来完善我国目前的规定,对于充分发挥股东表决权的作用意义重大。
关键词: 股东表决权 制度 美国
一、什么是股东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shareholders'voting right)又称股东议决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 股东表决权作为一种固有权、共益权,是股东权利的主要体现,与股利分配请求权一样居于股东权的核心。
股东表决权具有以下性质:
1.固有权。股东表决权为一种固有权。表决权系基于股东地位而从股东权中涌流出来的一种权能,除非依据法律规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
2.共益权股东。表决权为一种共益权。表决权之行使固然要体现各自股东的利益和要求,但由于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个股东表决权之行使汇集而成的,表决权之行使又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此种介入形式既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尊重和促进,又可表现为对公司和 其他股东利益的限制和压抑。由此可见,表决权与自益权大异其趣,当属共益权之范畴。
3.单独股东权.股东表决权为单独股东权。这是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诸国公司法之通例。
二、股东表决权的作用
在股东权益中,对股东最有价值的莫过于股利分配请求权和董监选举权,前者可满足股东的经济需要,后者则可满足股东对公司经营阶层的人事控制需要。而这两种权利之实现莫不以股东表决权之行使为前提。因为股东可通过表决权之行使,将内心的需要和愿望转化为法律上的意思表示,而众股东的意思表示依资本多数决原则又可上升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即股东大会决议,并对公司自身及其机关产生拘束力。可以说,舍去股东之表决权,股东大会制度将沦为具文,股东大会决议即公司的最高意思表示将无由形成,公司的运作秩序将会陷于紊乱,股东权之保护亦将无从谈起。因此,为强化股东权之保护,确保公司的健全经营秩序,必须加强对股东表决权之研究。
股东表决权依据公司的性质不同,能够实现与三种不同的目的。
第一种,具有很小数量股东的公司,所有的股东都能够获得公司的信息并具有相同的偏好。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表决权是一种公司管理权有效实现的方式[1]。公司的商业战略和战术能够通过表决权的行使有效决定。在这种公司中没有必要为了保留专门的管理者而增加成本,因此这样的公司不会像公众公司那样出现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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