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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张旭灿(11)
州股东检查权法律平衡两个竞争性的关注。一方面,股东有一个合法的权利运用代理权体系使得董事会负责的,另一方面,没有人想要垃圾邮件发出者能得到股东名单或者一个竞争者得到公司的交易秘密或其他所有权信息。特拉华州公司法220(b)条款平衡了这两个问题。要求股东拥有检查权,写一份书面请求阐明“合理目的”.法律进一步阐明了合理目的就是作为一名股票持有者和他的利益合理相关。如果公司否决了股东去查看记录,股东可以起诉到法院。在(C)段中,当股东名单或股票账务是,证明股东不就有合理理由的证明责任由公司承担。当股东要看其他的部分时,股东必须证明他有合理的目的理由这么做。
成文法框架提出了几个问题。第一,什么理由去查看股东名单构成合理目的?想要调查公司的管理实务通常是合理理由。虽然股东必须有一定的事实基础来提出这样的要求,而不可以进行非法调查。收集关于股票的价值信息也是一个合理的目的。一个投标要约人表述一个合理目的想要通知其他股东这个未决的要约,征求他们的投标。和其他的股东联系来进行一场代理权竞争是一个合理的理由。不合理的理由包括为竞争者探索公司所有的商业信息, 为个人商业获取公司的商业机会,实行罢工方案,追求自己的社会和政治目的。
后面的不合适目的中的追求非经济的社会和政治目的,已经被特拉华州法院证明是一个有问题的主体。在著名的STATE EX REL.PILLSBURY对HONEYWELL公司决议的一案中,原告属于一个反战的团体,他努力去阻止HONEYWEL为军方生产反人道的碎片炸弹。在买了一些HONEYWELL公司的股票后,原告要求查看公司的股东名册和公司关于生产该种炸弹的记录。否认了原告有这种权利后,法庭强调原告陈述的理由是建立在他先前存在的社会和政治观点而不是经济利益。因此,法庭小心的限制他的观点在这样的事实上,我们并不是说股东有着投资利益的不能提起这个诉讼,如果它是出于对HONEYWELL公司生产战争军需品而产生的长期或短期经济影响。法庭进一步注意到:这个诉讼是合适的如果股东是出于对公司脱离有利润的战争合同的考虑。因此,HONEYWELL集中在股东陈述的目的上是否合理目的而不是在目的本身是否有效。只要一个人的社会观点能够归结为经济影响,他就能得到股东名单。这个形式的方法有道理吗?特拉华州法院看来并不这么认为,起码一个法官的观点事实上拒绝了HONEYWLL的要求,即一个股东的目的必须跟提高公司的经济价值有联系。
第二,法院将在什么程度上审查股东陈述的理由呢?一方面,特拉华州法院明确的保留了审查股东陈述的目的的权利来决定他是否是真实的原因。另一方面,特拉华州法院也清楚地附属目的的存在并不足以否决股东的请求。因为股东经常有多个目的,220(b)条已经被解释为股东的首要目的必须是合适的;任何附属目的,合适与否,并不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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