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表决权/张旭灿(18)
征集的扩大性解释长久的创造了个人将要的造反障碍。在STUDEBAKER CORPORATION V. GITTLIN,一案中,例如,被告GITTIN是原告STUDENBAKER不满意的股东。GITTLIN和他的同盟者要求改变董事会并宣布如果他们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他们将要发起代理权竞争。当与现任董事的谈判失败后,GITTLIN在纽约州法院签署了一个动议请求查看公司的股东名册和其他的书籍目录。在可适用的纽约州成文法中,只有股东持有5%或以上的股权才能有权去查看这些信息。因为GITTLIN仅仅持有5000股,她收集书面授权从42个其他的股东那里集中地持有多于5%的股份。STUDEBAKER’S现任董事会起诉GITTLIN在14(a)条款下,声称收集书面授权本身是一种代理权的征集。
GITTLIN首先辩论说:STUDEBAKER缺乏根据来起诉违反所谓的代理权。法庭驳回了这个观点。法庭读了法律程序,立法机关没有想要现任董事会成为代理权竞争的积极观察者。另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把个人股东发起的动议作为本质上违反代理权的派生物。因此,GITTLIN法院归结为,动议的发起真的属于公司,因此他可能以他自己的名义发起行动。
转移到定义的问题上来,法庭注意到14(a)的董事会申请去征集代理权,同意或授权。因此,法庭得出结论,任何和股东的交流将要视为一种对代理权的征集,如果他是继续最后代理权征集的一部分,为代理权竞争的成功做准备。因为收集授权时这个计划的一部分,因此它是代理权规则的征集主题,GITTLIN违反了规则的要求准备散布代理陈述先于代理权征集。GITTLIN因此必须开始散布代理权陈述对42个股东然后征集他们的授权。
法庭相当摘要了,如果GITTLIN重新散布的不方便。考虑到,然而,决定对于GITTLIN的影响。在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下,和10个以上的人交流就是免除征集定义。换句话说,GITTLIN不需要住准备,签订分发一个代理权陈述,如果他仅仅跟10个人谈。如果GITTLIN能够获得股东名单,他就能够用它来确定大股东。他就能和十个最大的股东谈不必须给他们代理权陈述。由于这些交流,他能够决定他是否能够在代理权竞争中得到支持。这也能够帮助他决定花费到一个代理权决定中是否是值得的。但是法庭要求GITTLIN准备代理权陈述来得到那份名单,因为它和42个股东交谈目的是征集代理权,当然他必须超过10个股东限制来达到那5%的要求。因此要求GITTLIN遭受许多代理权竞争的成本在他决定是否要指导这样的一个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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