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表决权/张旭灿(25)
4. 代理权诉讼
反对代理权有许多种方式,因为有如此多的必须保持一致的技术规则,但是最有可能的义务来源是代理权征集的非法。在征集者把代理权说明寄给股东之前征集代理权是非法的。在没有把征集代理权所用的材料在SEC备案之前就征集代理权也是违法的。最后,用虚假的或误导性的材料征集代理权也是违法的。在核查了这些问题之后,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到以下几个问题上。(1)违法代理权规则是否有一个起诉缘由存在,如果真的存在,谁又是有权提出这样的缘由 (2)原告必须出示什么才能在这样的起诉缘由中获胜?(3)对于受损害的一方有什么救济措施?
(1) 起诉中隐含的私人权利
无论你如何仔细的审查证券交易法,你也在这个成文法中找不到任何和私人提起诉讼的缘由。在J.I.CASE CO.V.BORAK一案中,然而最高法院从成文法中引申处私人起诉的理由。CASE想要和AMERICAN TRACTOR CO. BORAK公司合并,后者大概拥有2000股CASE的股票,它命令合并计划搁浅,和其他的事情,公司的代理权材料是虚假的和有误导性的。BORAK声称合并以一小部分差额被支持了,但如果没有虚假的和误导性的陈述就不能被支持。CASE辩称BORAK没有起诉的身份,因为联邦代理权规则没有给私人一方起诉的缘由。
尽管缺乏对于私人任何的成文法授权,法官CLARK在法庭的意见中指出这样的理由确实存在。作为一个毫无意义的叶子来覆盖其他司法活动的裸露实践,法官CLARK传说似的为起诉的缘由找到了一个成文法基础,证券法27条。注意到证券法27条给地区法院以管辖权在所有的以法律为公平和行动的带来执行意义的义务和责任,法官CLARK同意强制执行的权力暗示着根据法条权力得到回复。使权利得到恢复暗含了可以利用任何程序和措施正常的来诉讼。他的辩称是谬误的。27部分叙述了法案执行的义务,但是在14(a)中或任何的规则给股东创造了这样的义务。
BORAK更好的理解了作为实践的司法命令。私人缘由的存在并不是议会想要他,是因为最高法院的大多数如是说。然而,一般合法性暗含私人起诉缘由在我们的视野范围之外。替代性的,我仅仅关注法官CLARK的对于特殊诉讼缘由的司法政策。
法官CLARK从他的动机来说是想超越董事会,他想决定欺诈或其他的代理违法。根据法官CLARK,私人的实行措施给了SEC一个必要的补充。他暗含的意思是股东比SEC处于一个更加有利的位置来检察代理违法。他们有更少的代理说明来审查很有可能更好的获得公司的信息。然而再一次这个辩论是谬误的。大部分的股东不细心地检察材料。想替代的,他们是理性的冷漠。他们缺乏欲望和动机来紧密的管理公司。法官CLARK毫无疑问知道个人股东不太可能像公司冠军一样的出现,相反的,他看起来他在尝试给原告的代理人以动机。是他们在代理权诉讼中,变得更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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