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表决权/张旭灿(30)
虽然身份和法律理据问题经常纠缠在一起,身份问题主要跟事实伤害有关系。我们能似真的推测出,STAHL受伤了,很有可能是他的股票价值降低了。合适的问题因此不是是否STAHL有身份,但是是否信赖是否是14(a)中的诉讼缘由。如果信赖是诉讼的缘由,STAHL可能有身份但是(a)不可能是这类股东的合适代表,(b他自己也不太可能是诉讼的缘由因为它不能证明必要的因素。如果信赖是诉讼的缘由,而且事实SANDBERG没有依赖误导性陈述,在VIRGINIA BANKSHARES中,就失去了法理的依据。不像身份问题,如果法庭自由考虑,在证明诉讼缘由要素中失败,最高院的持续的失败归咎于缺乏信赖,不会有任何的先例的暗示。如果有一个政策因素来鼓励一般私人律师,STAHL无疑是那个那种想要鼓励的人。他知道公司撒谎有动机来提起诉讼。因此,一人应当把问题结构化以保证STAHL能够提出这个诉讼。正式第九巡回法院做的那样。最奇怪的事情是,由于他的保守司法,使得一般私人律师长期被阻击在门外。然而,我们有一个想法是第九巡回法院中一个最保守的法官(KOZINSKI)在推进一般私人律师作用中才有意义。也是相当的奇怪。
(6)主观状态
在VIRGINIA BANKSHARS和TSCINDUSTRIES,最高法院倾向于决定被告是否必须是故意的还是仅仅疏忽大意的来判断是否要为14(a)条款中的欺诈负责。作为发行者的责任,或者管理人或者董事,法院认为疏忽大意就可构成,作为次要参与者,例如会计批准代理权说明中的财务陈述,(当一个合并将被投票),最少一个法院认为原告必须证明是故意的。
(7)救济
很有可能在代理权诉讼中最一般的救济是预期的减轻,例如针对股东投票的事前禁止。法院典型的禁止公司会议的继续进行直到征集代理权的一方提供了新的代理权说明,纠正了被认定为违法的部分,重新征集代理权。回顾一下财务减轻也是适用的在合适的案例中。伤害必须被展示,他意味着原告必须建立金钱伤害。因为违法本身并不能过程伤害,原告必须证明一些真正的损失或伤害。
最有激烈的选择,最少来自公司的远景,是把交易放到一边。 在MILLS中,例如合并案能被解除,两个公司恢复到他们之前的独立实体。这种选择很少被采用。法院倾向于看合并和相似的交易就好像煎蛋卷,一旦蛋搅乱了,你就不能把它放回蛋壳里。当合并发生了,各种混合就发生了。雇员被炒或转业,资产被混合并被再分配。管理程序被改变,等等。法院非常清楚这个混合过程。因此把混合放到一边,当这样做不会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并且没有其他的救济能恢复受损害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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