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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张旭灿(41)

七、 为什么不采用股东民主
就像BERLE和MEANS著名的演说:美国公众公司是以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为特点的。公司的名义所有人股东对于公司的日常运营和长期策略都没有实质的控制权。相反的,控制权在董事和他们附属的职业经理人手里,他们只象征性的持有公司股份的一小部分。
1. 股东行为的阻碍
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被直接和间接的实施。直接的限制股东的控制权是成文法把做出决议的职权分配给了董事会。股东实际上没有权利发动公司的行为,而且只在很少的董事行动中才被授予投票支持或反对。
这些直接的限制股东权力措施还附属了一系列间接措施,防止股东对公司决议的做出产生重大影响。三条成文法是非常重要的:(1)存在于大股东的披露要求。(2)股东投票和交流规则。(3)内部人交易和短期利益摆动规则。这些法律在两方面影响着股东。第一,他们阻碍了大股东的形成。第二,他们阻碍了股东间的交流和合作。
(1) 关于大股东的披露要求
证券法13(d)要求任何人获得任何种类的股权证券的5%以上都必须在10日内向SEC,发行人,交易所提供报告。这些人被要求签署13(d)的清单提供广泛的披露。这些披露实际上侵犯了投资人的隐私因此阻碍了一些投资人持有超过4.9%的公司股票。13(d)也阻碍了投资者的合作,因为它给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做为一个团队来获得,持有,处理股票,当他们的总和超过5%也有披露义务。机构投资者经常援引,§13(d)适用于团体,没有提供合适披露的责任风险,作为股东行为阻碍的一种解释。
(2) 股东的交流规则
由于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是由美国公司法规定的,即使是大股东也是相对无权力的。相替代的,在某种程度上他们只有通过控制董事会,才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因此股东影响董事选举的能力决定了他对公司控制的影响程度。代理权体系不仅阻碍了大股东寻求以自己提名的股东替代现任股东的能力,也阻碍了股东间相互交流。任何想要征集代理权的人必须承担准备和分发代理权卡片和说明书的花费。这种目的的征集界定是相当广泛的。联邦代理规则不仅适用于直接提供,撤销和保留代理权,也适用于可能间接完成这一结果的交流,或一些列交流中的一步被设计最终达到这样的结果。因此,股东和其他的股东交流有可能要冒着被视为代理权征集的风险。责任风险和发动代理权征集的花费毫无疑问的阻碍了股东交流。准确的说,SEC 1992年对于代理权规则的修正案适度的放松了代理权体系,为了公开宣布的目的,即允许更大的股东行动。经验告诉我们这些改变太谨慎了不可能有重大的影响。阻碍机构投资者和其他的大股东联合行动的力量仍然很大,足够阻止在选举领域的股东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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