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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张旭灿(6)
在1927到1932年间,最少288家公司发行了无表决权或限制表决权的股份。但大萧条时期在Ripley的反对和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日益增长的坚持下,最终取消了大部分不同表决权计划。直到1980年代的恶意收购,这种计划才又在公司金融中占据了重要位置。
(2) 现在的州法律
就像很久以前做的,今天的州法律在表决权分配方面给公司提供了相当多的灵活性。实际上所有公司法律把一股一权原则当成默认的规则,但是也允许公司脱离这个规则,在他们的组织文件中采用合适的规定。例如双重资本结构一般会被法庭支持的。
关于州法律的放任自由主义,在一个著名的案件中被掩饰——“STROH诉BLACKHAWK HOLDING公司”。在事件当时伊利诺斯州的宪法禁止无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被告公司通过发行两种不同的普通股票的方式回避了这个禁令。一种A是既有表决权也有经济权,另一种B只有表决权。B种股票事实上被所有的管理者持有,相对于A股票来说价值极低,这样就赋予管理层有效的管理控制权尽管它的经济权利很小。原告起诉B股票是无效的。根据是成文法限定股票必须是公司的所有权利益。所有权,就是指经济上的权利。
作为对于成文法的解释问题,法庭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是有点问题。法庭的分析看来违反了无表决权股票的规定,他确实拥有两种界定的权利。,然而,无表决权股在伊利诺斯州宪法上是被禁止的。如果不是确凿的,州宪法对于无表决权的禁止最少减少了对于成文法不同性质的依赖。
为什么呢?伊利诺斯州宪法禁止无表决权股吗?推想一下,起草者总是被对于无表决权普通股的批评所左右。这种股票允许公司发起人保留对于公司控制权尽管进行了相对小的投资。如果这样的话,虽然法庭观点跟宪法的清晰条文相对。这种观点对宪法的限制开了一个空子。我们留给读者去决定是要根据宪法的清晰条文还是要根据起草者很有意图去编造。
(3) 作为收购防御机制的双重股权方案的复苏
所谓的双重股票资本结构,也叫做不同表决权方案,有各种各样的方案。各种各样的执行这些方案的的计划也被发展了。现代各种表决权方案,都有一个共同点,他们大多是为了使敌意收购更加困难,而使得表决权集中在现任公司管理层和他们的同盟者手中。
虽然脱离的一股一权原则的政策在历史上很有名,但是双重股权在1930年后基本就不用了。一项复杂的调查显示,例如,在1940-1978年只有30支双重股权股票发行。随着大公司的恶意收购越来越普遍,一项调查显示在1962-1984年间,在44家公开交易的公司大概有37家采用了不同的表决权方案在1980年1月之后.根据现在的另一项调查显示,34家公司实行了双重种类资本结构体系在1986年3月到1987年。大部分评论家相信反弹复苏,源于对恶意收购的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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