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表决权/张旭灿(8)
(5) 董事责任是否是一股一权原则提供合法性证明
一些人辩称平等投票权通过确定管理层的责任来减少代理成本。这种观点在最近的检验中被证明是不具有说服力的。首先,股东表决权是一种相对无效率的责任监督机制。股东的理性无兴趣加上他们相对的无力,使得公司股东会很少能够使得管理层为他们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
确切的来说,表决权使得股东能够抓住管理层的脚使其面对火堆,通过代理权竞争,或者通过把他们的股票卖给收购者。从这个观点看来,双重股权是有问题的,不仅因为他们剥夺了股东的表决权,而且他给管理层提供了一个躲避物,使他们不用暴露在其他责任机制面前。但是双重股权的反收购影响并不能为禁止这种股权结构提供合法证明。禁止双重股权因为他把收购放在了滑的山坡上。把它的逻辑推向极端,反对双重股权的建立在他对反收购的影响,清除禁止所有的收购防御措施,没有法院或立法机构将会采取这一措施。
(6) 潜在的股东伤害能否为一股一权原则找到证明
反对双重股权原则的人一般会说,它会伤害股东的权利。但是关于双重股权对于股东财富的经验主义证据来看最多是混合的。较小投票权的股份相对于全额投票权的股份来说售价要打一个折扣。最少,这个不同的情况建议市场对于较少投票权的股份的收入预期要降低一点。令人惊讶的是,双重股权并没有对股东财富产生明显的影响。(通过改变公司的股票价格)一项研究表明在特定的股权结构下他还有着积极地影响。
经验研究的非决定性,是由于一系列的相互抵消因素。对于较少投票权的更高的分红可能抵消了这一股票价格的消极影响。另外,基于一个常说的理性考虑,采用不同的表决权方案,既能增加新的股本,又能维持内部人控制,资本重组计划是一个信号,公司管理层相信有利润的投资机会对于公司是可以实现的。关于公司未来表现的好消息可能掩盖了公司的资本结构调整。最后,许多公司采用了双重股权方案维持内部人的所有权作为资本重组的优先方案。市场首先会将要对公司的股票打折扣,以反映它被收购的可能性较低,相对于那些被不同人分散持有的公司。因此该的采用计划不能显著的影响市场公司未来收益的评价,也不能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
(7)管理层的利益冲突会构成一股一权原则的合法证明吗?
最强大的论点针对双重股权是利益冲突。在双重股权的调整中,有一个很好的理由怀疑管理者的动机。双重股权机制是被反收购引起的,就好像所有的反收购机制都会导致利益冲突机制,如果敌意竞标者成功了,他就会驱除大部分现任董事或管理人员。另一方面如果竞标者被现任管理人打败了,目标公司的股东就失去了使得他们股票大量溢价的机会。双重股权有效地确保了将来的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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