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抵押法律实务问题研究/魏衍伟(2)
二、采矿权抵押的法律风险
采矿权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抵押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机器设备抵押等常规抵押迥异的风险。
(一)矿产价值递减风险
由于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随着不断的开采,矿产资源数量和经济价值会逐年减少,其派生出的矿业权的权能也将随之缩小,直至最终消失。
(二)采矿权证瑕疵风险
由于矿业管理体制不完善及矿业登记制度不健全,部分企业采矿权许可证取得存在重大法律瑕疵,面临被发证机构吊销的风险。此外,若采矿权人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如未缴纳税费、未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义务等)、采矿权许可证期限届满前未依法申请续延、未经批准进行出租、承包等,矿业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许可证,导致采矿权消灭。
(三)采矿权价值的评估的风险
矿产资源埋藏在地表之下,矿产品的储量是建立在矿产勘查基础上的。一方面,受勘查技术、手段及目前我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管理工作的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矿产资源的储量及价值难以准确计量;另一方面,勘查是以取样为基础的,矿产的实际情况可能会与勘查结果存在很大的误差,从而导致采矿权价值难以准确评估。
(四)矿业用地风险
矿业资源的开发必然要涉及土地、草地、林地等用地问题。若矿业用地涉及国有土地时,应由采矿权人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若矿业用地涉及集体土地时,问题就比较复杂,通常要先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但《物权法》颁布实施后,集体土地的征用被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的范围内,而矿业开发在绝大部分情况都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集体土地难以转化为国有土地,这就为采矿权人及抵押权人顺利实现权利带来障碍。
(五)政策调控风险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有限的资源,各国都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加以必要的限制和干预,因此,采矿权及采矿权抵押权的行使比较容易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的影响。
三、采矿权抵押的风险防范与法律建议
采矿权抵押涉及较大的风险,可以来自设定采矿权权抵押本身与采矿权使用过程,也可以来自矿业权抵押实现阶段。因抵押双方在设定抵押物时,既要注重抵押物本身的效力,更要看重矿业权交易的审批备案手续。
在设定采矿权抵押之前应着重对采矿权的效力进行审核,确保采矿权合法有效。要注意以下几点:(1)审查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时间及许可证的有效期;(2)审查采矿权人是否依法按期缴纳了矿业权使用费、资源税等税费,要求采矿权人提供相关的发票、收据等予以证明;(3)审查采矿权人是否已将采矿权出租;(4)审查采矿权人是否依法采取了安全生产措施及环保措施,是否履行了安全生产及环保义务;(5)审查采矿权人是否已合法取得矿业用地使用权;(6)接受采矿权抵押前到采矿权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查询采矿权抵押备案情况,防止采矿权人将采矿权抵押给其他债权人;(7)审查国土资源部门储量评审中心认定的矿产储量及目前的储量余额;(8)要求抵押人提供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原发证机关(颁发采矿权许可证的机关)有关同意采矿权抵押的批准文件。同时,矿产开采,特别是小矿山的开采属于高危行业,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吊销采矿权证,将直接影响抵押权的实现。为有效防范安全风险,抵押权人应选择安全制度健全、安全设施设备完备、安全管理及从业人员齐全的采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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