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及归责原则/刘亮(6)
侵权责任关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性:(1)它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2)它以已有的法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如财产所有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只有当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才产生侵权责任关系;(3)它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为事实构成要件,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总是通过另一方当事人的加害行为而实现的;(4)它以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为内容,即一方(受害人)有权请求对方(侵权行为人)为一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方有义务向一方为一定的行为,但这种请求不限于财产的给付也包括要求履行某些具有人身意义的义务(如赔礼道歉);(5)对于这种关系的调整,往往适用强制性的民事法律规范而不是适用任意性的民事法律规范。
应当指出的是,侵权责任关系虽然以已有的法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但它却不是这种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简单重复,而是形成了一种新的民事关系。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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