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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法学大纲/于洪军(12)
  ⒉不是规定立法方式的那些法规则系统是普通法律。绝大多数的普通法律,都是通过基础法律所规定的立法方式产生的。以法律规定的控制对象和控制手段的不同为标准,普通法律可再划分为民事法律、刑事法律、行政法律、经济法律、诉讼法律等等。
  将法律划分为基础法律和普通法律的意义,在于深刻了解基础法律与普通法律在社会系统运行中的不同地位,以便在有意识地通过法对社会系统实行控制时利用这种不同功能。
  (二)以法律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可将法律分为成文法律和不成文法律。
  通过语言文字表述的那些法规则系统,是成文法律;未通过语言文字表述,但却存在于社会系统之中、能为人的思维所概括和描述的那些法规则系统是不成文法律。它们可能是经立法者认可的,也可能是未经立法者认可的。
  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及时发现社会系统中实际存在着的那些法规则,以完善成文法律。
  (三)以法规则是否已经成为该社会系统中的社会活动的依据为标准,可将法律分为实在法律和形式法律。
 ⒈已经成为该社会系统中社会活动依据的那些法规则是实在法律。它可能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不成文的,但却有着共同的属性,即都已经成为该社会系统中个人或组织活动的依据。实在法律构成法的有效部分,是法的生命力之所在。实在法律与西方法学家所称的“实在法”有本质的不同。“实在法”是与“自然法”相对称的,除了内涵和外延与“实在法律”完全不同外,它还没有反映与社会系统的联系。
  ⒉虽然以文字形式产生于某一社会系统,但却没有成为该社会系统中个人或组织活动的依据的那些法规则是形式法律。它们虽然已经颁布并决定施行,但并没有成为人们社会活动的依据。我国满清政府1908年8月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1911 年11月 3 日公布的《重大信条十九条》就属于这种法律。 我国国务院1987年10月26日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8月6日发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2日发布的《筵席税暂行条例》,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那些形樯璧姆ü嬖蛞彩粲谡庵中问椒伞P问椒墒枪钩煞ǖ奈扌Р糠郑淙晃扌У匆猿晌姆傻男问酱嬖谟诟蒙缁嵯低持校堑背趿⒎ㄕ咧鞴凵献魑ǖ淖槌刹糠种贫ǖ模彩墙酉吕吹牧⒎ɑ疃辛⒎ㄕ咚薹ɑ乇艿摹?br>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探求法实施的规律,进而不断完善法系统。
(四)以法规则是否经立法者制定或认可为标准,可将法律分为自觉法律和不自觉法律。
  ⒈立法者制定和认可的那些法规则是自觉法律。它包括成文法律和部分不成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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