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法学大纲/于洪军(13)
⒉未经立法者制定或认可,但已成为某一社会系统中的人(包括组织)活动的依据的那些法规则是不自觉法律。例如我国封建社会的社会结构是金字塔型的社会结构,人们建立和维护这种结构所依据的法规则,绝大部分属于不自觉法律。我国当代社会系统中实际存在着这样一条法规则:“中共中央享有的最高立法权,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加以妨碍,违反者将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压力。”这条法规则并不是立法者有意制定或认可的,但确实已成为我国当代社会系统内人们活动的依据。抛开文化大革命及这以前的时期不说,仅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就以文件形式制定了关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关于实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各类法规则。这一事实说明? 酥泄仓醒胂碛辛⒎ㄈǖ姆ü嬖虻目凸鄞嬖凇5庖还嬖蛉肥涤执游淳⒎ㄕ撸òㄖ泄仓醒耄┯幸馐兜刂贫ɑ蛉峡晒K运粲诓蛔跃醴伞?br> 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使立法者及时发现那些尚未意识到的、但在社会系统中实际存在着的法律,并在立法中做出处理,以更有效地对社会系统实行控制。
设立不同标准还可以对法律进行其他划分。以往许多对法的划分,其实是应当适用于这里对法律的划分的。如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律与私法律、实体法律与程序法律等。
通过上面给法规则和法所下的定义以及对法和法律的划分,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系统法学中法的内涵和外延。法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做出或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违反者要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一定压力的行为规则。这是具有特殊结构的行为规则。法的内涵则是一定社会系统中由所有具有特殊结构的行为规则即法规则组成的系统,凡是具有这种属性的系统都是法。法的外延既包括阶级社会的法,也包括无阶级社会的法;既包括中国法,也包括外国法;既包括作为国家的社会系统的法(主权国法),也包括一些类似于国家的社会系统的法(类主权国法),和包含着两个以上一般社会系统的特殊社会系统的法(国际法);既包括当今时代各个社会系统的法,也包括过去时代的各个社会系统的法。
系统法学大纲(二)
第二章 法的根源:多数人的意志
古往今来,大相径庭的社会系统为何都存在着法呢?这种具有特殊结构的行为规则系统到底直接来自何方呢?这就提出了法的根源问题。提出这个问题的意义,在于探求法的生成、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以便在对社会系统实行控制的尝试中利用这些规律。
中国当代正统法学理论认为,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那么建立国家、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法规则又是来自哪里呢?统治阶级取得统治地位或失去统治地位所依据的法规则又是来自哪里呢?这些问题,正统法学理论显然回答不了。如果我们沿用具有“愿望和要求”的含义的“意志”一词,对“多数人意志”进行考察的话,就会发现多数人意志才是法的真正根源,并且还会进一步发现影响多数人意志的诸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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