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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法学大纲/于洪军(15)
  所以说,组成社会共同生活的人类多数,由于自身的需要,为了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生活,与生俱来地、并且愈来愈强烈地要求用法规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法规则的出现正是这种多数人意志的选择。
  人类按多数人意志选择了法作为依据也是人类理性的胜利。黑格尔说:“理性何等强大,就何等狡猾。理性的狡猾总是在于它的间接活动,这种间接活动让对象他们本身的性质互相影响、互相作用,它自己并不直接参加这个过程,而只是实现自己的目的。”⑤人类为了实现满足自己需要的目的,做得是够狡猾了,他们把人类自己当作控制对象,但是并不直接干涉所有的人类行为,并不直接对妨碍他人的行为群起而攻之,而是让人类“本身的性质互相影响、互相作用,”即提出那些要求人们必须做出的和不得做出的行为设定行为标准, 并由一定的人对违反者施加一定的压力。社会秩序在此规则系统下自动建立。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这些“一定的人”以给违反法规则的人施加压力为职业,社会生活派生出了执法活动这种特殊的生活,于是便又出现了约束执法人员的法规则。社会系统变得复杂了,法这个系统也变得复杂了,而人的自由度却大大提高了。所以说,人类多数人意志选择法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也是人类理性的胜利。
  (二)基础法律是多数人意志的表现
  任何一个社会系统都存在着法,那么任何一个社会系统也就都存在着立法方式。规定着立法方式的法律,我们在上一章已经提到,叫做基础法律。基础法律是法的核心组成部分。? 胀ǚ赏ü》晒娑ǖ牧⒎ǚ绞降靡圆忠蚧》傻姆⒄贡浠⒄贡浠H死嗌缁岱⒄沟较衷冢鱿止髦指餮幕》桑旧峡煞治酱罄啵阂焕嗍羌ɑ》桑垂娑ㄗ罡吡⒎ㄈㄓ梢蝗讼碛械幕》桑灰焕嗍欠秩ɑ》桑垂娑ㄗ罡吡⒎ㄈò匆欢ǔ绦蚍直鹩闪礁鲆陨系淖橹碛械幕》伞2还苣睦嗷》啥际歉蒙缁嵯低持械亩嗍艘庵镜谋硐帧?br>  我国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的基础法律,都属于集权基础法律。虽然这两类社会的普通法律有许多是少数人强迫多数人接受的,但集权基础法律却是这两类社会系统中多数人意志的表现。人们可以看到,经过无数次的改朝换代,国王、皇帝“言出法随”的立法方式并没有改变,究其原因,是两类社会系统中多数人意志没有改变。多数人坚持认为:“天无二日,国无二主”,“国不可一日无主”,“皇帝是真龙天子”,“皇帝的话是金口玉言”。他们祁求遇到“明君”,起义、造反只是为了诛贪官、换昏君,决不是对国王、皇帝享有最高立法权的立法方式存有异议。相反,“国家应有一个最高统治者,最高统治者的话其他人应当执行”,这恰恰是各朝各代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里的多数人的愿望和要求。这种多数人的意志没有随朝代的变换而改变,作为其表现的集权基础法律也就没有随朝代的变换而改变,国王、皇帝“言出法随”的立法方式当然也就贯穿于整个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了。这种多数人意志当然是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同时也受到当时认识水平的局限,还有历代统治者也总是利用统治权力在不断予以强化。但不管怎么说,集权基础法律所表现的毕竟还是多数人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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