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法学大纲/于洪军(17)
⑴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法律。如我国夏朝法律规定:“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⑥这能说不是当时多数人意志的表现吗?我国《秦律》中的《厩苑律》、《仓律》、《田律》,现代社会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水利、森林、草原、渔业、矿产资源、能源和动植物保护方面的法律也都表现了一定社会系统中的多数人意志。
⑵社会共同生活所必需的那些法律。如商品社会中有关商品交换的法规则;我国秦代关于统一货币、统一文字、统一度量衡的法规则;当代有关市场经济、道路交通、城市规划,计量、邮电、卫生、药品、电力调度、消防、广播电视、语言文字、会计、金融、货币、计算机等方面管理的法律。这些社会共同生活所必需的法律,都是一定社会系统中多数人意志的表现。
⑶规定某些? 诚八缀蜕缁峁碌姆伞4看獾拇诚八缀蜕缁峁拢颖局噬纤担鞘且揽坑呗鄣牧α坑尚形俗跃踝裥械男形嬖颉K遣话宋难沽σ亍7稍市砣嗣嵌允欠褡裥姓饫喙嬖蜃龀鲅≡瘛5獠⒉环涟恍┲匾拇诚八缀蜕缁峁卤晃瘴ü嬖颉H缥夜糯孤衣住⒔雇榈姆ü嬖颉⒐娑ā安恍⒆铩钡姆ü嬖颍豢仆嘏游扪【偃ǖ姆ü嬖颍恍录悠鹿赜谠诠财瞪喜桓先巳米艽Ψ5姆ü嬖虻鹊取U庑┕娑ù诚八缀蜕缁峁碌姆ü嬖蛞捕际歉蒙缁嵯低持卸嗍艘庵镜谋硐帧?br> ⒉其余的少部分反映少数统治阶级意志的普通法律,都是为多数人所接受的。
除了上述的基础法律和大部分普通法律之外,其余的少部分普通法律,可能是少数立法者意志的表现。这主要指剥削阶级类型社会中的某些普通法律。但即使是这种法律,也是在社会多数人所能接受的范围之内才得以存在的。比如奴隶制、封建制社会中规定残酷压迫劳动人民的普通法律,肯定不是多数人意志的表现,但是却能够为多数人所接受。至于多数人接受这种法律的原因,可能是认识上的历史局限,也可能是受到了统治者的欺骗,还可能是出于对统治者的畏惧。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毕竟没有超出多数人所能接受的范围。一旦超出了这个范围,当多数人坚决反对这种法律的时候,法律的修改就为时不远了,开始往往表现为暴力革命、战乱四起、社会动荡,接着便是旧政权的瓦解、新政权的建立、法律的修改。我国历史上历次大规模的农民起义的爆发就是多数人在以极端的手段修改那些他们所不能接受的法律。虽然新政权的统治阶级仍然是少数人,但原有的、规定谁为立法者的法律和多数人无法接受的残酷压迫劳动人民的法律已经废除,新的、规定谁为立法者的法律和多数人能够接受的压迫劳动人民的法律得以制定和实施。这也是中国历史上新建王朝的法律为什么总是显得比旧的王朝的法律对劳动人民较为宽容的原因。社会中的少数先进分子如要改变那些表现少数人意志的法律,也只有唤起多数人的觉醒、直到由被迫接受转为坚决反对那些法律时才能取得成功。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俄国的十月革命、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及阶级社会历史上一切成功的社会革命均证明了这一点。
总共3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