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法学大纲/于洪军(18)
综上所述,人类社会中法规则的出现,是社会按多数人意志做出的选择;任何社会系统中的法,其基础法律都是该社会系统多数人意志的表现;普通法律不仅是在基础法律之上产生,而且其中的大部分也都表现着多数人意志,其余的少部分普通法律虽然不是多数人意志的表现,但却能为多数人所接受? 嗍思峋龇炊缘钠胀ǚ墒俏薹绦嬖谙氯サ摹R虼耍挥卸嗍艘庵荆筒换嵊蟹ǎ欢嗍庵痉⑸浠ū厝凰孀欧⑸浠桓谋淠骋簧缁嵯低车姆ǎ匦胧紫雀谋湔飧錾缁嵯低车亩嗍艘庵尽6嗍艘庵臼欠ǖ恼嬲础F渌魏问挛铮ㄈ说谋拘浴⑸缁嵘绞健⑷丝凇⒌乩砘肪场⒔准抖氛纯觥⒋车墓勰詈拖肮叩龋嘉薹ㄔ焦嗍艘庵局苯佣苑ú跋欤蚨簿筒荒艹晌ǖ恼嬲础?br>
二、影响多数人意志的主要因素
一定社会系统中多数人意志的形成和变化,是多种因素综合影响和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人的本性。
由于人是由动物进化而来,人的本性也就既包括区别于动物的那些特有的属性,如物质欲、权威欲、社交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各种复杂的感情等;也包括那些与某些动物相同的属性,如生欲、食欲、性欲、竞争性、哺育后代的需求等。孟德斯鸠把“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的规律称为“自然法”。他认为,自然法的第一条是“和平”;第二条是“促使他去寻找食物”;第三条是人“相互之间经常存在着自然的爱慕”;第四条是“愿望过社会生活”。⑦孟氏所说的这种自然法,当属于人的本性,它们还不是法规则。如果它们已经反映在某一社会系统的法规则当中,那是由于它们在多数人意志中占据了主导地位的缘故。事实上有的社会系统的法是违反人的这些本性的,如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的法。这说明,不同社会系统中,人的本性中善的、恶的等不同方面对多数人意志的影响是大不相同的。但就总体来说,人的本性是不同种族、不同民族、不同时代的人类所共有的属性,这是影响多数人意志的最稳定、最主要、最直接的因素。
为什么会有多数人意志这一社会现象?根本的原因是,作为个体的人的本性就是有意志的。他不同于低级动物、不同于机器人。个体的人存在着意志,决定着由个体的人组成的社会也存在着共同意志 、多数人意志、少数人意志这样的群体意志。无意志的机器人不论集合起多少,都不会有群体的意志。
自古以来,不同的社会系统几乎都存在着“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种法规则。究其原因,主要是不论哪类社会系统中的个体的人都有生的欲望、都有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有了这种欲望和追求,多数人才因不愿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受到损害,而形成了给杀人、欠债者施加人身、财产压力的群体意志;有了这种欲望和追求,施加人身、财产压力才能制止和减少少数的损害他人生命和财产的行为。如果人的本性中没有生? 挠⒚挥卸晕镏世娴淖非螅敲矗嗽趺纯赡芡春奚比撕屠嫡苏摺⑿纬啥云涫┘友沽Φ亩嗍艘庵灸兀咳松怼⒉撇系难沽τ衷趺椿岫晕奚挠⑽尬镏世孀非蟮娜朔⑸饔媚兀克裕侨说谋拘灾械纳挠投晕镏世娴淖非螅龆ㄗ拧吧比顺ッ⑶氛骨钡姆ü嬖蛩逑值亩嗍艘庵驹诟鞲霾煌纳缁嵯低持衅毡榇嬖凇?br> 行为科学揭示了人有不同层次的需求。如马斯洛把人的需求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这样由低级到高级的五个层次,而且当低一级需求获得基本满足后,追求高一级的需求就成了驱动行为的动力。这应当看作是对人的本性认识的深化。人的不同层次的需求,始终都决定着多数人意志的形成、发展和变化。例如,当一个社会系统不能满足多数人最起码的生理需求的时候,多数人就会形成变革这个社会系统的群体意志,在接踵而来的社会变革中,法律将随之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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