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系统法学大纲/于洪军(23)
  宗教教义、道德、习俗等行为规则所约束的行为,有的是法规定为必须做出的;有的是法规定为不得做出的;其余的是法所允许的。人们还通过法控制传播媒体、控制利用传播媒体的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从而间接地控制宗教教义、道德、习俗等行为规范的约束力。如法规定任何人不得阻止他人通过传播媒体谴责“见死不救”、“不孝敬父母”等不道德行为,同时还规定传播媒体和利用传播媒体的个人和组织不得诽谤他人。这就间接地增强了“人要尽可能抢救同类的生命”和“人要孝敬父母”等道德规则的约束力。
  行政管理活动,严格地说,应当分别属于立法(行政立法)活动和执法(行政执法)活动。所以它也是处在法的规定之下的。
  除了上述社会活动之外,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等一切领域里的活动无一不是在法的规定之下的。比如你在一个企业里工作、他在搞研究、我在教学,我在吃饭、打拳、散步、唱歌,这些看起来似乎与法无关的行为,其实都是立法时经过考虑而做了“允许”规定的行为,并且其他法规则还规定对这些行为加以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违反者,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一定压力。
  所以说,从微观上看,人类社会系统中人的一切行为均处在法的规定之下。

  二、从宏观上看,所有人类社会系统的运行均以法为依据。

  系统科学告诉我们,系统是普遍存在的,宇宙间存在的一切都是系统。社会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人类社会,毫无例外的都是各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在原始社会,各社会系统以亲族关系为纽带,没有明显的地域性。自奴隶社会开始,随着国家的出现,各社会系统开始有了明显的地域性,? 钡降贝鞲錾缁嵯低扯加辛俗约旱牡赜蚍段А4雍旯凵峡矗贝煌赜虻纳缁嵯低常际谴釉豆诺牟煌缁嵯低吃诵卸吹模⑶一菇绦蛭蠢丛诵卸ァF浼涓魃缁嵯低车耐骋挥敕至选⑽榷ㄓ攵摇⒔接氲雇耍酉低彻鄣憧矗耸遣煌缁嵯低吃谠诵泄讨械恼嫌敕只⒂行蛴胛扌颉⒘夹栽诵杏攵裥栽诵械谋硐帧2煌逼凇⒉煌赜虻纳缁嵯低秤衅涠谰叩淖刺驮诵泄旒#馐撬歉髯缘奶厥庑浴M保煌逼凇⒉煌赜虻母鞲錾缁嵯低郴褂凶判矶喙餐裕渲幸苑ㄎ诵幸谰菥褪撬腥死嗌缁嵯低车墓餐粜浴7ㄔ谖⒐凵夏芄还娑ㄗ湃死嗟乃行形诤旯凵弦簿统闪松缁嵯低炒嬖凇⒎⒄埂⒈浠⒔接氲雇说牡囊谰荨?br>  (一)社会系统的形成和存在以法为依据。


总共3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