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法学大纲/于洪军(24)
人类受其本性决定,具有过群体生活的共同要求。表现这种多数人意志的法规则便是:“任何人不得做出阻止人类组成社会共同生活的行为,违反者要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一定压力”。即便在自然界已不是生存的主要威协的当代,这条法规则也没有改变。这表明,人类社会系统的形成并延续至今,其实是依据着这条永恒的法规则。
某一社会系统形成以后,尽管大开大合、大起大落的变化贯穿于它的全部运行史,但动中有静,更多的时期却是相对的平稳,在相对平稳的状态下运行,在一定时期内作为一个系统存在。相对平稳的社会系统的运行是以法为依据的。恩格斯说:“人们必须首先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①一个社会系统能够得以存在,必须要有人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而生产活动是依法进行的。“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②而人们的联系和关系,即: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如何,产品采取何种形式分配,这些也都是由一定社会系统中的法规定好的。不止于此,社会采取何种立法方式,由何人(包括组织)作为立法者,执法机构与管理机构应如何设置,也同样由法规定好了。社会的生产活动和其他一切活动正是依据着各类法规则排列组合的系统──法得以进行的。有什么样的法,就有什么样的社会系统。相对平稳状态的社会系统依据着法,进行着物质上的生产、消费,消费、生产,精神方面的创造、应用,再创造,再应用,连绵不断。并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地依据法自我调整、自我改造。
(二)社会系统的变化以法为依据。
社会系统的平稳是相对的,变化才是绝对的。任何一? 銎轿绕冢际巧缁嵯低澄乱淮蔚拇罂蠛稀⒋笃鸫舐涞谋浠隽康幕邸6魏紊缁嵯低车拿恳淮魏喜ⅰ⒎至鸭捌渌浠际窍扔蟹ǖ母谋洌缓笠婪ê喜ⅰ⒎至鸦蛘呓衅渌浠?br> 社会系统的合并与分裂以法为依据。我国战国后期,七个较强的社会系统最后合并为一个社会系统──秦朝,是由于七强之一的秦国施行的法中有这样的法规则:“任何人(包括组织)不得阻止秦国吞并其他诸候国,违反者,将受到秦国军队所施加的人身压力。”秦国的将士正是依据这种法统一了全国,建立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的。社会系统的合并是依法进行的合并。汉朝的社会系统分裂为魏、蜀、吴三个社会系统,是由于东汉末年确立立法者的法规则已为当时的多数人所坚决反对,而以曹操、刘备、孙权为首的三个军事集团,又分别在三个地域范围制定并施行了新法,这种新法又为该地域内的多数人意志所支持和接受了。三个军事集团首领称帝建国之时,如果所辖地域内有人胆敢以忠君统一为由起来反对的话,必将受到该军事集团所施加的人身压力。──各地域都有法规则要求人们不得做出反对称帝建国的行为。社会系统的分裂也是依法进行的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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