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法学大纲/于洪军(27)
法以外的行为规则,它们本身的存在、发展和变化都是以法为依据的,它们还能够成为社会系统运行的依据吗?
综上所述,不论从微观上看,还是从宏观上看,法都是作为社会系统运行依据而存在的。在排除了其他行为规则作为社会系统运行依据的可能性之后,我们就可以肯定地说:法的功能是社会系统运行的唯一依据。
系统法学大纲(四)
第四章 社会系统的依法运行方式和运行基本规律
一、社会系统的依法运行方式
前面三章我们分别讨论了法的概念、法的根源和法的功能。至此,我们开始看
到了一张清晰的“社会系统依法运行方式图”:
多数人意志
表 表
现 立
为 法 通 过 立
产 或 方 法 产
被 式 现 者
迫 制
接 为 规
受 定 定
普通法律 基础法律
生 组 组 生
成 成
法
依
据
(运行着的) 社会系统
(社 会 系 统 依 法 运 行 图)
图中多数人意志在运行着的社会系统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又作为法的根源表现为基础法律、表现为或被迫接受普通法律。
法由基础法律和普通法律组成,并因基础法律是多数人意志的表现、普通法律或者表现了多数人意志或者为多数人所被迫接受,而根源于多数人意志;另一方面,法又是社会系统运行的唯一依据。
社会系统依据法不断运行,又在运行中通过各种因素的影响产生着多数人意志。
多数人意志、法、社会系统的上述关系构成了各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系统所共有的依法运行的方式。这种运行方式的发现,使人类最终从总体上控制社会系统的运行成为可能。
二、社会系统依法运行的基本规律
如果把社会系统视为一种可以由人来操纵和控制的客观事物的话,那么为了使这个客观事物朝着人? 撬谕姆较蚍⒄梗鼋雒杌娉鏊囊婪ㄔ诵蟹绞绞遣还坏模饣剐枰徊教剿魃缁嵯低吃谝婪ㄔ诵兄杏心男┕媛尚浴U獾比皇且患冉细丛拥墓ぷ鳌O衷诰鄄欤颐且丫醪椒⑾至艘韵氯趸竟媛伞?br> (一)社会系统的运行力度与多数人意志对法的支持率成正比的规律。
社会系统的运行力度,是指社会系统前进或倒退的速度、创造力或破坏力的强度。法在多数人意志中获得的支持率越高(被迫接受的比率越低),社会系统运行的力度就越强;相反,法在多数人意志中获得的支持率越低,社会系统运行的力度就越弱。
中国历史上历次较大的农民起义之后新建的社会系统、法国大革命后的社会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社会系统,都是典型的前进速度快、创造力强的社会系统。经过观察我们会发现,这些社会系统的运行力度之所以强,是由于社会系统中的法在多数人意志中获得的支持率极高。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期法西斯统治下的德国、日本和意大利三个社会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跃进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社会系统,都是典型的倒退速度快、破坏力强的社会系统。这些社会系统的运行力度之所以强,也是由于社会系统中的法在多数人意志中获得的支持率极高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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