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法学大纲/于洪军(28)
中国的辛亥革命是一次推动社会进步的革命,但革命之后,社会系统前进的速度非常之慢、创造力得不到发挥,其根本原因不是辛亥革命中革命者所提出的法不符合当时社会的发展规律,而是这种法没有获得多数人意志的支持。毛泽东在其著名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说:“国民革命需要一个大的农村变动。辛亥革命没有这个变动,所以失败了。”①我们知道,近代中国的绝大多数人口在农村。当时的“国民革命需要一个大的农村变动”,实际上是说国民革命中所提出的法,需要获得占人口绝大多数人的农民的支持。“没有这个变动”、多数人意志对辛亥革命法的支持率过低,是革命后社会系统运行力度过弱的根本原因。相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选择了“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城市”的道路,这使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法,成功地获得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支持。因而,革命后社会系统便获得了空前强大的运行力度。
中国在八十年代初开始的改革、开放,当迈出第一步进行农村改革的时候,由于这种法在多数人意志中获得了很高的支持率,社会系统便以空前的速度向前发展,显示了极强的创造力。当进入第二步城市改革的时候,虽然这个时候的法在总方蛏鲜鞘视ι缁岱⒄构媛傻模捎诜ㄔ诙嗍艘庵局谢竦玫闹С致式系停缁崆敖乃俣缺闶艿搅讼拗啤?br> 如果应用科学的社会统计方法,相信社会系统运行的这一规律是可以用数字来做更精确的证明的。
(二)社会系统的进步与倒退取决于法是否反映了社会系统的内在规律的规律。
社会系统是一个极其庞大、极其复杂的巨系统,但象所有的自然系统一样,它也有自己的内在规律。社会系统的整体有它整体上的内在规律;社会系统的各个不同层次的子系统和要素直至人这个最小要素也有其内在规律。所以,社会系统的内在规律有两类:一类是社会系统整体上的规律,另一类是社会系统各个不同层次的子系统和要素的规律。当多数人意志对法的支持率一定时,法反映了社会系统的两类内在规律,社会系统就会进步;反之,法违反了社会系统的两类内在规律,社会系统就会倒退。
从社会系统的整体规律来看。作为一个系统,社会系统也必然具有一般系统所共同具有的规律。比如,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的功能取决于其内部子系统、要素的完备性和结构的合理性。子系统、要素越完备,结构越合理,系统功能就越强,反之系统功能就越弱。所谓“整体大于部分之和”。这一规律也适用于一切社会系统。法作为社会系统运行的依据,如果反映了这一规律,那么法的子系统和要素就应当是完备的,结构就应当是合理的。社会系统依据这样的法运行,才有可能进步。反之,社会就停滞、就倒退。社会系统除了具有一般系统所共同具有的规律外,还具有社会系统所特有的一些整体上的规律。如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适应的规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规律等。法反映了这些规律,社会系统就进步;法违背了这些规律,社会系统就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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