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法学大纲/于洪军(30)
所以,法反映还是违背社会系统的内在规律,决定着社会系统的运行方向是前进还是倒退。
(三)不同认识主体的理性认识在互相辩论中广泛传播,是加大社会系统前进力度的根本途径的规律。
上述两个规律已经说明,社会系统如果要加大其前进力度,必须要使社会系统的法既要反映社会系统的内在规律,又要为多数人所支持。如何能做到这一点呢?这有两种选择:
第一种选择。将反映客观规律的真理性的理性认识在社会成员中广泛传播,使其成为多数人的意志,在此基础上,把真理性的理性认识表现为法。这种选择貌似正确,但稍加推敲,便会陷入一个个无法解决的难题里边。首先,由谁来判别“理性认识”是否反映了客观规律?其次,“真理性的理性认识”如不随社会系统姆⒄苟⒄咕突岜涑擅螅饨绾伪Vぁ肮惴捍ァ钡摹罢胬硇缘睦硇匀鲜丁笔贾毡3制湔胬硇裕孔詈螅惴捍ァ罢胬硇缘睦硇匀鲜丁钡暮蠊嵌浴懊蟆钡南拗啤?墒牵笥胝胬硎强梢曰ハ嘧模好笾邪耪胬淼某煞荩淮耸贝说卮颂跫碌拿螅耸北说乇颂跫戮涂赡艹晌胬恚绱丝蠢聪拗啤懊蟆逼癫痪褪窍拗屏苏胬恚空庑┪薹ń饩龅哪烟猓拐庵盅≡衩白偶蟮姆缦眨毫⒎ㄕ呖赡苡幸馐痘蛭抟馐兜亟蟮弊髡胬砉惴捍ィ灾略斐缮缁嵯低车拇蟮雇恕5诙问澜绱笳街埃隆⑷辗ㄎ魉狗肿影衙蟮弊髡胬砉惴捍ニ鸬纳缁嵯低车雇吮闶羌玫慕萄怠?br> 第二种选择。让不同认识主体的理性认识在互相辩论中广泛传播。按照这种选择,多数人意志自然会接受、围绕并追随着真理性的理性认识。有了这样的多数人意志,社会系统的内在规律便必然会反映在根源于多数人意志的法当中。于是,法便既反映了社会系统的内在规律,又获得了多数人意志的支持,从而加大了社会系统的前进力度。在当今的信息社会里,这种选择又是完全能够实现的。
系统法学大纲(五)
第五章 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法规则和法的规律、
人的意志表现为法的规律、社会系统依据法的规律
由于系统法学提出了与以往法学理论有所不同的法的概念,和关于法的根源、法的功能、社会系统依法运行方式及规律的结论,那么对于法学的研究对象,系统法学也必然会得出与以往法学理论有所不同的结论。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要研究法本身的规律,这是没有疑问的。法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各社会系统的法有哪些共性和哪些个性、法的子系统和要素应如何排列组合、法的根源是什么、法有什么功能等都属于法本身的规律。但是,法学的研究对象又不仅仅是法本身的规律。组成法的细胞──法规则的规律,也应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法规则由哪些要素构成、各要素在构成法规则时应符合哪些要求、法规则如何组合成法律等,都属于法规则的规律。除此之外,人的意志生成法的规律、社会系统在整体的运行中依据法的规律、社会系统的各子系统和要素在运行中依据法的规律等,还应当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本文第四章所述的社会系统运行方式和运行规律就属于这些方面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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