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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法学大纲/于洪军(31)
  由此看来,法学的研究对象有三个方面:一是法规则和法的规律;二是人的意志生成法的规律;三是社会系统运行依据法的规律。法学就是以这些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二、法学的研究范围

  根据上述的法学研究对象,我们确定的法学研究的具体范围如下:
  (一)法规则的? 局适粜裕?br>  (二)法的本质属性;
  (三)法的根源;
  (四)法的功能;
  (五)人的意志生成法的规律;
  (六)社会系统运行依据法的规律;
  (七)法的比较;
  (八)法的发展史;
  (九)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包括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至于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所谓“部门法学”,在我国正统法学中是一直被当作法学的分支学科的。可是按照系统法学的观点,这些学科并不是法学的分支学科,而是人类应用法学和其他科学对社会系统实行控制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学科,是法学与其他科学的边缘学科,可总称为“社会控制学”,当属于软科学的范畴。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和诉讼法学等,均可看作是社会控制学的分支学科。
  人类总是在试图对社会系统实行控制。而按照系统法学理论,社会系统的运行是以法为依据的。因此,对社会系统实行控制,必须要通过法。既然要通过法,就得知道法和法规则的规律、知道人的意志生成法的规律、知道社会系统依据法的规律,也就是说需要应用法学理论。但单靠应用法学理论是不可能对社会系统实行控制的,或者说是不能实现最佳控制的。社会这个巨系统有它自己的极其复杂的规律。哲学家、各人文科学的科学家、各人文科学的边缘学科的科学家的工作,就是在分别地探索这些规律。尽管这些分散的探索有的很深入有的很肤浅,但只要人们想对社会系统实行控制,那就必须要把法学理论同这些理论结合起来。如此看来,以用来控制社会的法的某一组成部分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实际上是法学与其他科学相交叉所形成的学科:宪法学实际上是法学与政治学、立法学、社会学、行为科学、其他方面的社会控制学等因控制社会而相交叉或相溶合的边缘学科;民法学实际上是法学与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行为科学、其他社会控制学等因控制社会而相交叉或相溶合的边缘学科;刑法学实际上是法学与犯罪学、社会心理学、社会学、行为科学、其他社会控制学等因控制社会而相交叉或相溶合的边缘学科;行政法学和经济法学实际上是法学与政治学、行政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心理学、某些自然科学和边缘科学、其他社会控制学等相交叉或相溶合的边缘学科;诉讼法学实际上是法学与审判学、证据学、心理学、某些自然科学和边缘科学、其他社会控制学等相交叉或相溶合的边缘学科,等等。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А⒕梅ㄑА⑺咚戏ㄑУ茸魑缁峥刂蒲У姆种аЭ疲苯游死嗫刂粕缁嵯低车氖导瘢遣⒉幌笪夜撤ㄑЮ砺鬯档哪茄欠ㄑУ姆种аЭ啤?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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